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 草、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 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 全,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以下简称《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一、实施范围及基本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二)本办法所称的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 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 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所称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三)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 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属 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 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 中央、省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另有分工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一)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 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设 置警示标志,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警示标志应当包括有提醒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批准允许进入有限空间等内容。
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 炸事故以及存在冒顶、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等危险有害因素。
(二)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对进入有限 空间作业实施安全审批管理,并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的安 全责任制、审批制度、现场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对从事有限空 间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检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 置措施等。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四)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特点制定应急预案,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 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 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核和负责人批准。
(六)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作业现场负责人职责: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负全面责 任;在安排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将有限空间 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 知作业人员,并做好作业人员和工器具的清点工作;在有限 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 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在有限空间及其附近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 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有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监护人员的职责: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 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要始 终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当发 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 从有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作业人员的职责: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 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 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应与 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 交流;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 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有限空间;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 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七)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工贸企业应当首先要确定 需要隔断(隔离)的外部物料来源项目清单,并根据清单逐 项对有限空间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 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完 全隔开。当进入与输送工业煤气等介质管道相连接的有限空 间作业时,应加盲板或拆除部分管道,严禁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间内作业,还应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处理。
(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工贸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先 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首先对有限空间进行有效的 通风,然后是作业前30 分钟内对有限空间包括氧浓度、易 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 体浓度等进行检测。检测取样应有代表性,应特别注重作业 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取样点应包括空间顶端、中部和底部, 取样时应停止任何气体吹扫。检测记录应当注明检测的时 间、地点、气体种类、方式、浓度等信息,必须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经检测的有限空间内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 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1) 的要 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九)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 时,工贸企业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理、清洗或者置换。 在对有限空间进行通风、清理、清洗和检测时,工贸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
(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工贸企业应当保 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 明,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保证作业人员能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并将有限空间作业票、作业方案、件;对存在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十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当有足够的照明,且照明 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 (GB/T3805) 等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 粉尘的,其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灯具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 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1) 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十四)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工贸企业应当对现场进 行清理,清点并撤离作业人员,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并确认
无任何安全隐患。
(十五)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 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相关规定资质的承包商,并与承包方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工 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对存在多个承包方、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的,工贸 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有效措施。
(十六)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员及现场其 他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报警,严禁盲目施救致事故扩大。应急 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配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备齐救援器材。
工贸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发生有关情况,不得瞒报、漏报或迟报。
三、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 度、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 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发现有限空 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事故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 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五)对工贸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按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 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