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17〕77号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7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安办〔2016〕103号)要求,全面排查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原料和产品均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一般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加油站,无储存设施的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根据企业固有风险大小、本质安全水平、安全生产管理现状,采用风险矩阵评价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评定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

第四条  企业依据《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取值标准》(附件1),自行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值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S值,对照《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矩阵与风险等级判别标准》(附件2),计算风险R值,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五条  企业安全风险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风险、橙色风险、黄色风险和蓝色风险。根据评估确定的安全风险等级,将企业依次划分为红色重大风险企业、橙色较大风险企业、黄色一般风险企业、蓝色低风险企业。

第六条  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的基础上,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进行安全风险等级校正,提高或降低风险等级:

1.发生没有人员伤亡的火灾、爆炸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提高1个风险等级。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提高2个风险等级。

3.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直接认定为红色高风险企业。

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5万元及以上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提高1个风险等级。

5.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企业,自通过一级标准化公告之日起降低1个风险等级。

第七条  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期限为1年。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填写《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表》(附件3),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上报县级安监部门。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一至四项安全风险校准条件的,在事故发生或行政处罚生效后,企业应重新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并报县级安监部门,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期限为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提高之日起至次年11月底止。取得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的企业,自一级标准化公告之日起,重新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并报县级安监部门。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在投料试车前重新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并报县级安监部门。

第八条  县级安监部门应对企业自行评估确定的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复核,于每年12月底前公告辖区内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本年度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有变化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公告。

第九条  各设区市安监局应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分级管控的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取值标准

2.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矩阵与风险等级判别标准

3.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