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18〕32号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18〕32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试生产(使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认真制定和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条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与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确定安全条件评价、设计范围,不得拆分。应向安全条件评价单位、设计单位详实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工艺技术来源、工艺技术流程和说明、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等资料,组织技术力量全过程参与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HAZOP分析,审核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安全条件评价和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工艺技术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作为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并作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的附件资料。

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变更的,在变更前应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变更方案、履行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应依据《实施细则》,向审查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精准编制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出针对性的安全对策与建议,并对评价报告的结论、安全对策与建议负责。

安全评价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评价质量体系管控,对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与已建装置设施的位置关系、依托的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的安全条件等进行现场核查,做到不漏评,不少评。

安全评价单位应选择符合规定的方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第13号)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安全评价单位应对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生产工艺、装置、设备设施、自动化控制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评价,对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工艺技术条件不清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后方可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必须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不得带有任何前置性条件。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应对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全面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与设计的符合性、建设项目现场实际与专业施工图的一致性、自动控制系统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应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制定和执行情况,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以及应急物资(器材)配备等应急管理情况,试生产(使用)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专题说明。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单位应依据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终身负责。

同一建设项目应采用同一设计标准规范。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执行《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4〕221号)规定。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与措施、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结论与建议,并列表逐一说明采纳应用情况及未采纳的理由。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联合建设单位开展HAZOP分析,分析结果必须应用于安全设施设计,并逐一列表说明。

四、建设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

新建化工装置必须从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成品储存等生产环节全流程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减少生产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新建项目应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等相关标准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具备紧急停车(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新建化工企业的中央控制室应独立设置,车间(装置)控制室原则上应独立设置。生产厂房(装置区内)不得设置外操室、休息室。

安全条件评价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自动化控制提出明确的安全对策与建议,设计单位应按照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与建议、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设计自动化控制系统,竣工验收评价单位应对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严格审查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五、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权限和要求履行审查职责,从严把关。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部门应在专家库中选择与建设项目专业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提前5日将审查材料报专家审查,专家应依法依规严格审查,认真准确填写审查要点(附件1,附件2)。组织安全条件审查时,应邀请设计单位参加。设区市组织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省安监局派员参加。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严肃查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

建设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在试生产(使用)前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逐项检查确认,形成审查意见。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审查后,应将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审查意见上报审查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安监部门负责,下同),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前完成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首次取证的,应现场实习满2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选择符合规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选择符合要求的专家进行竣工验收,认真整改安全评价和专家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应经安全评价单位或专家盖章(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审查部门。

审查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书面告知后,应派工作人员对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重点监督核查验收活动过程、专家组成、结论意见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督促改正存在的问题。

 

附件:1.http://ajj.jiangsu.gov.cn/module/jslib/icons/word.png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doc

      2.http://ajj.jiangsu.gov.cn/module/jslib/icons/word.png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doc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