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
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的通知
执法监督局发布日期:2021-01-25
苏应急函〔2021〕14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月22日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
为加强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规范专项治理的开展,切实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现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以下简称《要点》)。
一、主要依据
本《要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要点》适用于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配套辅助设施,且使用量及储存量较多的。使用量及储存量较多指常年使用一个或多个品种的危险化学品,需要仓库、储罐、中间仓库储存的。
三、整治要点
(一)通用要求
1.企业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覆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化学品使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上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实施闭环管理。
3.企业应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涉及高危作业、特种作业等有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应将外包作业人员统一纳入本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企业应向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5.企业应按照要求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严禁超量、超范围储存,禁忌物质禁止混放混存;储存和使用可燃、有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应按要求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使用的电气、工具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6.企业应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
7.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购买、出入库、使用、销毁登记制度并严格实施,建立台账(至少包括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
8.企业应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等特殊作业管理,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进行作业条件安全确认,现场配备监护人员。
9.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外包作业(含场所、装置设施外包),应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10.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修订完善。
11.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不应与员工休息(宿舍)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甲、乙类危化品的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休息室等。
1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整治要求
表1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整治范围
行业 | 涉及的场所单元、工艺、设备名称 | 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 |
冶金等工业企业
| 煤气柜、液氧罐、液氨罐、汽油罐、液化石油气罐、氢气罐、易燃易爆及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罐等 | 煤气、液氧、液氨、汽油、液化石油气、氢气、甲苯、甲酸、乙酸乙酯、丙酮等 |
特气瓶组库、液氯库、剧毒库、镁粉库、易燃液体库等 | 砷化氢、氟化氢等特种气体;氰化物、液氯等;镁、钾、钠等易燃金属;烷基铝等遇水易燃物质;油漆、稀释剂、乙醇、异丙醇、丙酮等 | |
中间罐组等 | 易燃、易爆、毒害性、氧化性危险化学品等 |
1.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单元,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2.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3.涉及毒性气体实际存在量大于或等于临界量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涉及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量大于或等于临界量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个人及社会风险值。
4.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的,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的设施,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涉及化工生产装置的,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6.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监测系统和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应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7.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写明危险特性及数量、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将危害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8.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人员,配备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装备,按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总结评估。
9.应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评估、建档、变更、备案。
(三)涉氨制冷的整治要求
表2 涉氨制冷的整治范围
行业 | 涉及的场所单元、工艺、设备名称 | 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 |
轻工 | 氨制冷站、氨罐区等制冷装置 | 液氨 |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9人。
3.液氨管线严禁穿越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周围设置围堰。
5.涉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保持应急通道畅通。
7.加强涉氨制冷危险区域的人员管理;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8.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作业现场应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四)存在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且自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要求
表3 存在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且自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整治范围
行业 | 涉及的重点监管化工工艺 | 涉及的生产单元、产品名称 |
冶金 | 新型煤化工工艺 | 煤焦化生产甲烷气、甲醇、苯类等 |
电石生产工艺 | 煤焦化生产电石等 | |
有色 | 电解工艺 | 钼、钨等有色金属冶炼和加工等 |
建材 | 电解工艺 | 浮法玻璃生产等 |
轻工 | 加氢工艺 | 氢化油生产、甜味剂(木糖醇)生产等 |
磺化工艺 | 甜味剂(甜蜜素)生产等 | |
重氮化工艺、偶氮化工艺 | 油墨生产等 | |
聚合工艺 | 发泡塑料生产等 | |
纺织 | 聚合工艺 | 化纤纤维生产等 |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应按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通知》(苏应急 〔2019〕53号)中的安全措施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报警和联锁,反应物料的比例控制和联锁,关键设备停机报警和联锁,惰性气体保护联锁,搅拌的稳定控制,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的声光报警,紧急冷却、紧急切断、紧急停车、安全泄放等自动控制系统并投入使用。
2.聚合工艺应设置紧急加入反应终止剂系统;料仓静电消除、可燃气体置换系统,高压聚合反应釜设有防爆墙和泄爆面等。
3.重氮化工艺、偶氮化工艺应设置后处理单元温度监测。
4.电解工艺应设置电解供电整流装置与电解槽供电的报警和联锁;事故状态下氯气吸收中和系统等,并严格控制氯气杂质含量(水、氢气、氧气、三氯化氮等)。
5.电石生产工艺应设置紧急停炉按钮;电炉运行平台和电极压放视频监控、输送系统视频监控和启停现场声音报警;原料称重和输送系统控制;电石炉炉压调节、控制;电极升降控制;电极压放控制;液压泵站控制;炉气组分在线检测、报警和联锁等。
6.控制柜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应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危险场所应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
7.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8.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应经正规设计并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五)危险化学品(氢气、氧气、氮气、氯气、煤气、氨气等)储气站点的要求
表4 危险化学品储气站点整治范围
监管行业 | 涉及的场所单元、工艺、设备名称 | 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 |
冶金等工业企业 | 氢气、氧气、氮气、氯气、煤气、氨气等的储罐及钢瓶 | 氢气、氧气、氮气、氯气、煤气、氨气等 |
1. 不得购买和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者报废的气瓶盛装的气体;气瓶安全附件(气瓶帽、防震圈等)应完好。
2.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使用,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地方,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禁止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气体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气瓶附近;气瓶内气体严禁用完,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3.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氢气钢瓶应采用不发火材质),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氯气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瓶装气体使用场合,用气设施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气瓶或者气瓶集束装置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禁止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或者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对其他气瓶进行倒装。
5.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场所应设置泄压设施。
6.易燃气体站点应设置静电导除设施,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具,不应穿钉鞋和易生静电的化纤和毛衣。
7.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测;易燃、助燃气体管道法兰、阀门等连接处,应按规定采用金属线跨接。
8.槽车进入易燃、助燃气体区域必须加装阻火器,进行卸车作业前必须关闭发动机,来往道路封道,严禁机动车辆通行,罐区周围不得有明火,卸车现场不得使用移动通讯设备;在卸车前,必须检查槽车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液氧输液管道接头以及槽车接头是否进行了脱脂处理,槽车连接管、接头应保持干净,无油脂。
9.易燃、助燃气体装卸过程中,开关阀门时应缓慢进行,卸料过程中若出现泄漏情况,必须停止卸料,并进行处理,严禁用金属或重物敲击阀门和接头;卸料完毕后,连接管内液体要及时排掉,且槽车必须停留20分钟以上方可启动。
10.氢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支架上,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应保持安全间距;氢气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
11.氯气站应布置在工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应布置为独立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邻近处,液氯存放点不应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氯气站房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不建议设窗),墙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建造,并采取防止阳光直射气瓶的措施;氯气管线应采用耐腐蚀较强的材质。
(六)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电镀、喷涂、印染、半导体钝化等作业的要求
表5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电镀、喷涂、印染、半导体钝化等作业整治范围
行业 | 涉及的场所单元、工艺、设备名称 | 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 |
电镀作业: | ||
建材、机械、轻工 | 电镀工段 | |
危险化学品库 | ||
喷涂作业: | ||
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 喷涂工段 | 油漆、稀释剂(天那水)等 |
危险化学品库 | 油漆、稀释剂(天那水)等 | |
印染作业: | ||
纺织 | 危险化学品库(中间仓库) | 连二亚硫酸钠 (保险粉)、过氧化氢(双氧水)、丙酮等 |
危险化学品储罐 | 过氧化氢(双氧水)、丙酮等 | |
燃料房 | 燃气(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 | |
半导体钝化作业: | ||
机械 | 危险化学品库 特气站 | 氢气、氨气、硅烷、乙硼烷、六氟化钨、三甲基铝、一氧化二氮、三氯氧磷、硝酸、甲醇(50%)、天然气等 |
1.电镀作业:应按照镀种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电加热镀液的必须在槽体设置液位计并与电加热联锁,加热管应安全接地,不得与金属槽体、攻工件、极杆、极板接触,自动镀线应具有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措施,避免镀槽液面聚集氢气而发生氢气爆炸;氰化物、铬酸通风管道必须单独设置,在操作前必须设置通风联锁,保证通风15分钟以上;氰化物镀后的清洗槽必须为单独专用的清洗槽,不得与其他混用,采用蒸汽加热时,蒸汽管道不得与其他工业管道公用;氰化物或氰化物废液必须远离酸性溶液区域,确保通风良好,污水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单独处理;电镀禁止使用氰化钾。
2.喷涂作业:禁止大面积使用汽油、甲苯、二甲苯等稀释剂除油、除旧漆;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应远离火源,并有防火花措施,排风管上应设有防火阀,通风系统与喷涂设备应报警联锁;封闭喷漆空间内应保持负压、油漆工段应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烘干室使用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和连锁切断装置,燃烧系统应设置防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严禁在烘干室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喷漆室配套的风机、泵、电动机、过滤器等部件易发生故障处,应配置有声响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并与喷漆操作动力源连锁;治理工程与主体生产工艺设备之间的管道系统中应安装阻火器或防火阀,在过滤器后、净化装置前,应设置阻火器。
3.印染作业:现场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不应敞口,不得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库房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以燃气(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生产设备,应设置自动联锁点火装置并定期检查;过氧化氢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日光照射或受热,不能与易燃品和还原剂混运;保险粉运输、贮存时包装桶不许倒置、碰撞,保持包装的密封性,防止受潮,雨淋,避免阳光直接照射;保险粉使用后的外包装不得直接加压、切割、焊接、钻孔,或者接触热源、火花、火焰、静电等引燃源,避免发生火灾、爆炸。
4.半导体钝化作业:气体箱内应设置良好的排风装置,危险气体和液体应设置末端处理设施;与介质接触的储罐、桶槽、管道及附件应采用与其不产生反应、不向其渗透微量物质的材质;应按要求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并定期检测校验,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作业现场应设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应急器材。
(七)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要求
表6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整治范围
行业 | 涉及的场所单元、工艺、设备名称 | 涉及的典型危化品 |
冶金 | 煤气柜、焦炉、高炉、转炉、加热炉等 | 一氧化碳、苯、甲苯、氢气、煤气、乙炔等 |
有色、建材、 机械、 轻工、 纺织、烟草 |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 | 一氧化碳、乙炔、含甲苯稀释剂、天然气、煤气、柴油和汽油、乙炔、氢气、液氨、甲醇、天然气、磷化氢、乙硼烷、丙烯腈、丁二烯、发泡剂N(偶氮二异丁腈)、甲醇、过氧乙酸、液化石油气、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乙醇等 |
危险化学品库 | 高锰酸钾、硝酸铵、甲醇、磷化氢、过氧乙酸、含甲苯溶稀释剂、甲苯、乙酸乙酯、乙醇、丙酮等 | |
气体站 | 磷化氢、氨、氢气等 | |
燃料房 | 天燃气、汽油、液化石油气等 | |
其他 | 污水处理池等 | 乙炔、硫化氢、 甲烷(沼气)等 |
1.使用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仪,现场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场所应使用防爆电器,使用完毕必须及时退回专库,严禁禁忌物现场混放,严禁使用发火工具,现场应配置相应消防器材和洗眼器。
2.气瓶使用:使用现场应无可燃物,氧气瓶瓶口不能有油污,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胶管,助燃气体与易燃气体钢瓶应保持足够间距,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应有防倾倒措,严禁卧放使用。
3.气瓶库:存放可燃气体瓶间应安装防爆电器和可燃气体报警仪、通风装置,气瓶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定期检测合格,助燃气体和可燃气体气瓶不能混存,存放应有防倾倒措施,空瓶与满瓶分开储存,空瓶内气体应留有足够的余压,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4.储存场所:禁忌物严禁混存,仓库应安装建筑避雷等装置,仓库内禁止开桶分装作业,仓库应设置防流散措施,门口应设置人体消静电桩,库门、窗应向外开放,仓库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仪和通风设施,现场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应配置相应消防器材和洗眼器。
(八)使用易挥发且产生有毒害危险化学品的要求
表7 使用易挥发且产生有毒害危险化学品整治范围
行业 | 涉及的场所单元、工艺、设备名称 | 涉及的典型危化品 |
冶金 | 冶炼过程涉及一氧化碳、盐酸、氧气、氢气、氩气、氮气、电石 | 一氧化碳等 |
有色 | 冶炼焙烧过程涉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气、氮气、砷化氢等;部分贵金属提取使用氰化钠;压延加工热处理使用液氨 | 氯气、砷化氢、氰化钠、液氨等 |
建材 | 三氧化二砷、氟化氢等作为澄清剂,高锰酸钾、重铬酸钾等 | 氟化氢等 |
机械 | 金属器件电镀使用氰化钾、硫酸、盐酸等;金属热处理使用液氨、氢气、丙烷等;照明器具使用砷化镓、汞等有毒物质;氢氟酸用于集成电路板制造;金属器件电镀使用氰化钾、硫酸、盐酸、铬酐(三氧化铬)等 | 氰化钾、汞、氢氟酸、氰化钾等 |
轻工
| 亚硝酸盐作为防腐剂;鞣制使用甲醛;电镀使用氰化钾、盐酸等;使用煤焦油、丙烯腈(2-丙烯腈)、丁二烯、松焦油、苯基硫醇、硫磺等 | 甲醛、氰化钾、丙烯腈(2-丙烯腈)等 |
1.使用储存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
2.使用、储存氯气、氰化钠、氰化钾等剧毒品物质场所应设置监控装置。
3.应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4.丙烯腈等使用、储存场所应符合防爆要求;丙烯腈、一氧化碳等管道严禁使用塑料管道。
5.仓库要经常通风排毒,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6.高毒作业场所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7.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8.氰化钾等氰化物应专库储存,严禁与硫酸、盐酸等应酸性物品共存。
表8
冶金等工业企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
行业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冶金 | 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有色 | 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建材 | 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不包括:305玻璃制品制造;3073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4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5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园艺陶瓷制造,3079其他陶瓷制品制造。 |
机械 | 33金属制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不包括: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73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4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6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84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403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5衡器制造;3322手工具制造,3324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3379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473照相机及器材制造,3587眼镜制造;3399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小类中武器弹药制造。 |
轻工 |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305玻璃制品制造,307陶瓷制品制造(不含3071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2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76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84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403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5衡器制造,411日用杂品制造等10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3322手工具制造,3324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3379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473照相机及器材制造,3587眼镜制造。不包括:131谷物磨制1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1351牲畜屠宰,1352禽类屠宰,1511酒精制造。 |
纺织 | 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服饰业。 |
烟草 | 16烟草制品业。 |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