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液化烃罐区安全管理规范
标准号:TCCSAS 016-2022
发布日期:2022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22年7月1日
以下是正文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液化烃压力储罐区在外部安全条件、安全生产条件、运行、维护、检验和检修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在役液化烃压力储罐区的安全运行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烃罐区:
a)低温常压存储的液化烃罐区;
b)覆土式液化烃罐区;
c)加油加气站的埋地或覆土式液化烃罐区;
d)归《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辖的液化烃罐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3087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689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
GB/T3724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4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50650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GB50984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
GB5128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SH3009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SH/T3047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T3059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规范
SH/T3164石油化工仪表系统防雷工程设计规范
SY/T6519易燃液体、气体或蒸气的分类及化工生产区域中电气安装危险区的划分
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5016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如环氧乙烷)。
注:不含液化天然气。
3.2紧急切断阀 emergency shutoff valve专用于安装在液相物料进出口管道上,当罐区内发生火灾、泄漏等异常情况时,能远程控制用于防止物料泄漏、具有紧密切断(TSO)功能的开关阀。
3.3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液化烃的量达到GB18218规定临界量的罐组单元。
4外部安全条件
4.1外部环境
企业应加强液化烃罐区外部安全环境的维护,保持相关规范要求的间距。该间距除了应满足相邻设施、场所适用规范以及GB50489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石化企业液化烃罐区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160的相关要求;
b)油气田联合站内液化烃罐区、液化烃站场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183的相关要求;
c)精细化工企业液化烃罐区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1283的相关要求;
d)其他液化石油气罐区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的相关要求;
e)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执行GB36894及GB/T37243的相关要求。
4.2其他
企业应掌握罐区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及自然灾害特点,分析现有措施或设施对现状自然条件下的安全需求的适应性,并定期分析自然条件变化带来的影响。
5安全生产条件5.1一般规定
5.1.1企业应定期检查液化烃罐区的安全生产条件,其总平面及竖向布置、道路、工艺、设备、自动控制、供配电、消防等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因标准规范升级导致的不符合项应制定整改措施,难以整改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加强防范的措施。
5.1.2处于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液化烃管架底层支承管道的梁、柱,以及当底层低于4.5m时其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以及下部设有液化烃泵的管架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以及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h。
5.1.3液化烃泵房或压缩机房等封闭厂房内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5.1.4液化烃储罐相关接管应予以可靠支撑,且其接管及支撑的设置应使得相关接管具有一定的柔性,但工艺管道不得使用金属软管。
5.1.5液化烃球罐支腿上的易熔塞应完好,且不应遮挡。
5.2罐区布置
5.2.1液化烃罐区与周边装置、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适用规范的要求,对于人员集中建筑物,应根据GB50984及SH/T3047的相关要求进行爆炸风险评估,必要时进行抗爆加固或异地迁建、或提供移动式应急庇护所。
5.2.2罐区内的液化烃管道宜为地面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所有管道均不得环绕液化烃罐组.并不得妨碍消防车的通行。当采用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液化烃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防火堤、泵(压缩机)房处进行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5.2.3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应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液化烃罐组。
5.2.4液化烃罐组周边的环形消防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宜低于5m。
5.2.5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液化烃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5.2.6地上液化烃罐组的防火堤宜为0.6m高。
5.2.7液化烃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且不应有利于可燃气体云团积聚。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3工艺及设备
5.3.1液化烃储罐应设在线备用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TSG21的有关规定。安全阀前后均应设有手动全通径切断阀,切断阀流道面积不小于安全阀入口、出口截面积,正常运行时保持全开状态,并设铅封或锁定。
5.3.2液化烃储罐安全阀应设副线或紧急放空线,每个安全阀和副线或紧急放空线的能力均应满足事故状态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副线或紧急放空管直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5.3.3液化烃储罐上设置的安全阀应为全启式安全阀,应竖直安装(垂直于水平面)于储罐的气相空间上部,并设置于罐顶平台之上。
5.3.4有可能被环氧乙烷、丁二烯等可自聚物料堵塞,或被其他腐蚀性介质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宜设有爆破片,或在其进出口管道上设有吹扫措施;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0℃的地区,对于含水物料的安全阀进出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5.3.5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应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如火炬管网等),并且进行妥善处理。
5.3.6液化烃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进行密闭处理,不应随地排放。
5.3.7因事故可能产生低温的气体排放系统应符合SH3009的有关规定。x形补偿器应水平安装;低温管道器材的选用应符合SH/T3059的有关规定。低温气体如可能携带液化烃液体时,在排入全厂性火炬总管前应设置分液罐或气化器。
5.3.8液化烃储罐的液相进出口应设有故障安全型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应靠近储罐本体。
5.3.9有脱水需求的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二次脱水罐的设计压力应大于或等于液化烃储罐的设计压力与两容器最大液位差所产生的静压力之和。液化烃脱水管应设双阀。不设二次自动脱水罐时,脱水管道上的最后一道阀门应采用弹簧快关阀。脱出水应进行安全处置(如安全排放至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等),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系统。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0℃地区的二次脱水系统应设有防冻措施,其余地区应根据气象条件,做好脱水系统冬季防冻工作。
5.3.10液化烃储罐应视存储物料的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设施。注水设施的设置应以安全、快速有效、便于操作为原则,宜采用半固定式注水系统。
5.3.11液化烃储罐注水点处的压力不得高于储罐及相关可能承受注水压力的接管的设计压力,且不得小于储罐压力、设计最高液位静压及沿程阻力损失之和。
5.3.12半固定式注水系统快装接头及连接软管应能耐受注水压力。半固定连接时液化烃侧在连接端除应设双阀外还应设单向阀及检查阀。单向阀流向为从消防水管道流往工艺管道。
5.3.13通过注水管道向储罐内注入的水量应大于或等于泄漏处的泄漏量,最小注水量不宜小于50m2/h。
5.3.14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管道应有泄压的安全措施或设施。带有密闭阀腔的阀门应为带有阀腔卸压机构的阀门。
5.3.15长度超过8m的联合操作平台应有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斜梯,斜梯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42°。
5.4仪表自控
5.4.1液化烃储罐应配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SIS),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液化烃罐区应有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安全仪表系统。
5.4.2液化烃储罐罐顶应设有就地和远传仪表测量气相压力,就地指示的压力表与压力变送器不得共用同一开口。宜单独设有压力高报警设施,压力高报警检测元件应满足可靠性要求,有广泛应用的元件。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在最高液位时仍能测量气相压力,并便于观测和维护。
5.4.3液化烃储罐应设有就地(含罐旁指示仪)和远传液位计。液化烃储罐及二次脱水罐就地液位计不应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计。液位计的类型宜尽可能减少在储罐上开孔。当就地液位计采用雷达或伺服罐旁指示仪时,储罐还应设另外一种不同类别的液位远传仪表。寒冷及严寒地区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计应设有伴热或保温措施。
5.4.4液化烃储罐应设有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措施。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独立设置,可采用连续测量仪表,也可采用液位开关,并宜与远传液位计的高高液位信号组成“三取二”
联锁切断进料,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能在线校验。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计算容积的90%时的高度。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液化烃罐区储罐液位高高联锁应纳入SIS管理。
5.4.5液化烃储罐本体应设有就地和远传温度计。如无特殊要求,温度检测应以储罐本体液相温度为检测目标,不应设置在其他受环境影响扰动大的接管上。其设置位置应能在最低液位时仍能测量液相的温度而且便于观测和维护。
5.4.6紧急切断阀不得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5.4.7液化烃储罐区应设有现场声光报警设施。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信号应接入现场声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设置及报警值的设定应执行GB/T50493。
5.5安全防范系统
5.5.1液化烃储罐区应设有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置于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之内;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宜采用光缆传输,电源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各类电缆两端应加装浪涌保护器;摄像机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网。电视监视系统应与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联动。
5.5.2生产厂区边缘或厂外独立的液化烃罐区应设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工业电视监控系统联动。
5.6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5.6.1油气田液化烃相关设施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SY/T6519的有关规定,其余液化烃罐区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58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施应符合GB50058的有关规定。
5.6.2距散发液化烃设备30m以内的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用充沙等防止液化烃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5.6.3液化烃储罐区现场远传仪表及仪表控制系统应采用UPS供电,UPS的后备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5.6.4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5.6.5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位于石油库内的液化烃储罐区,其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得小于6h。
5.6.6消防泵、电动控制阀门等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的供电,应能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5.6.7罐区内供配电及仪表电缆宜采用防火堤外桥架或埋地敷设,防火堤内埋地敷设,出地面至设备处穿钢管保护。埋地敷设的电缆应防止地下水的侵蚀。防火堤内电缆如采用仪表汇线槽盒架空敷设时,电缆应为阻燃型电缆或耐火电缆。但为紧急切断阀提供电力的电缆应为耐火电缆或进行耐火保护。
5.6.8液化烃储罐应有符合GB50650要求的防雷接地。
5.6.9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铠装电缆除外)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铠装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5.6.10液化烃储罐及管道应有静电接地措施。管道应在进出泵(压缩机)房(棚)、防火堤处设静电接地。
5.6.11在防火堤外人行踏步处、液化烃泵房门口以及储罐扶梯入口处应设有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5.6.12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5.6.13液化烃储罐区仪表系统的电涌保护器应符合SH/T3164的相关要求。
5.6.14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共用接地系统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5.7消防
5.7.1液化烃罐区应有符合现行相关规范要求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及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并处于可用状态。
5.7.2液化烃储罐区的消防水源应可靠,供水时间不低于6h。当储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作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
5.7.3消防水泵不应设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5.7.4当储罐注水采用消防水时,消防水供水系统及管网的能力应能同时满足储罐消防用水及注水用水需求。
5.7.5出罐区防火堤污水管道(沟)应设水封井及切断阀。
5.7.6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应急广播宜与厂区统一配置。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5.7.7液化烃罐区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位于防火堤外易于接近且显眼处。
6运行
6.1一般要求
6.1.1企业应加强液化烃罐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6.1.2液化烃罐区大门处或者未单独设出入口的罐区显眼位置应设置“人员进入安全须知”告示;罐区内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设置风险告知牌。
6.1.3远离厂区独立设置的液化烃罐区应实施封闭化管理,厂区内的液化烃罐区可依托厂区进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管理制度,配备门禁设施,对人员和车辆进行管控,对各危险源实行实时电视监控。
6.1.4液化烃储罐区的管理人员应熟悉储罐区周边情况。
6.1.5液化烃罐区操作人员应取得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和企业颁发的岗位操作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
6.2运行要求
6.2.1企业应编制液化烃罐区工艺技术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应控制工艺参数,严禁超指标运行。
6.2.2加强脱水作业管理,夜间不脱水,大雾天不脱水,雷、暴雨天不脱水;脱水时双人脱水,并不应离人。如果夜间、雾天必须脱水,应由当班班长批准,并加强监护。
6.2.3收、付、倒料作业的流程设定应实行双人确认。
6.2.4物料采样作业应采用密闭方式,并应由操作人员进行监护。
6.2.5应规范化物料管线卸压操作。
6.2.6落实员工的现场巡回检查责任和控制系统监控责任。
6.2.7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应编制冬季防冻防凝方案,落实防冻防凝措施,并责任到人。
6.2.8当液化烃含有H2S等腐蚀性介质时,应对腐蚀性介质的含量进行监控,严禁超设计允许浓度。
6.2.9新储罐或系统首次投用或检修后投用,应编制投用方案,经吹扫、置换、气密、保压、分析合格,并按确认表的要求进行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投用。液化烃储罐首次投用前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对于烷烃类介质氧含量应小于6%,对于爆炸范围较宽的介质氧含量应小于3%;当储罐介质对氧含量有特殊要求时,氧含量不应超过其要求的安全值。
6.3应急要求
6.3.1企业应制定液化烃罐区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
6.3.2应急预案中应分析储罐区周边设施的危险有害性及其重要程度,确定其是否需要特殊保护,判断其是否会威胁储罐区的安全运行,同时预测储罐区事故状态下的影响范围,分析在事故状态下的相互影响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方案。
6.3.3一旦周边关系(含企业、场所、设施,以及环境)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
6.3.4企业应定期组织液化烃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培养其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3.5企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物资清单在罐区配备应急物资,做到定人管理,定点摆放,取用方便。建立物资清单及记录,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6.3.6企业应按照液化烃储罐出口第一道法兰的结构和尺寸配备专用法兰卡具,并配备堵漏工具和堵漏胶。
7维护、检验和检修
7.1检查维护
7.1.1设备检查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a)操作平台以及扶梯等通道应保持完好、畅通、清洁,不应遗留其他杂物。
b)对各类阀门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阀门严密、完好。
c)备用设备定期切换运行,运行动设备实行点检,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加强预防性维修,及时组织故障设备设施的检修。
d)每年应组织人员对储罐及其接管、附件(包括阀门、法兰、导淋、放空管等)进行检查并记录。
7.1.2电视监控系统检查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电视监控系统应24h有人负责监视。
b)应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
c)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d)一般图像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周,关键部位(岗位)图像记录应保存30天。
7.1.3仪表电气系统检查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年在雷雨季节来临之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储罐区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
b)应定期对仪表系统进行调试及维护,确保仪表灵敏好用。
7.1.4消防系统检查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年清理一次消防喷淋管网及喷头内的杂物,确保喷头畅通。
b)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及其他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
c)每月对储罐的喷淋(雾)系统出水情况测试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1.5注水系统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确保系统完好。
7.1.6定期对防火堤、水封井进行检查维护。
7.2检测检验
7.2.1企业应按TSG21的相关规定开展液化烃储罐的定期检测检验。储罐管理单位应根据需求,在全面检测时向检测检验单位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对温度计套管和储罐支柱的检测要求。
7.2.2企业应按TSGZF001的规定对安全阀开展定期校验工作。
7.2.3企业应按TSGD0001的规定对压力管道开展定期检测检验工作。
7.2.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定或校准,周期不应大于1年,并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检定或校准周期要求。
7.2.5防雷接地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进行防雷接地的法定检测,检测时应断开断接卡后进行测试。
7.2.6对已建于软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上的液化烃储罐,应每年对罐区地基进行独立沉降观测,或者经过充分论证,制定适合当地条件的监测周期。建于其他地质条件上的储罐基础沉降检测周期应根据当地条件以及施工至沉降稳定期的观测结果.经论证后确定,但不宜超过压力容器定期检测期限。
7.2.7.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烃储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液化烃储罐,如果要继续使用,企业应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7.2.8停用超过2年的液化烃储罐重新复用,或者移位安装的液化烃储罐,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并做耐压试验及气密性试验。
7.2.9耐压试验宜采用水作为试压介质。对奥氏体不锈钢材质储罐,应严格控制水中氯离子的含量不大于25mg/L。
7.2.10紧急切断阀应定期测试,测试周期不宜大于1年。
7.3检修施工
7.3.1各专业施工单位应有相关专业的施工资质。
7.3.2企业应明确施工范围,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并做出标记.告知存在的危险源、可能引发的后果及控制措施。
7.3.3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落实职责,编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
7.3.4作业前应进行作业风险分析。
7.3.5无需停工的日常维检修作业应严格执行维检修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7.3.6需停工的检修作业,停工前企业应编制停工工艺处理方案,按方案组织工艺处理,并用育板隔离,吹扫置换,经分析合格和确认后方可交出。
7.3.7停工维检修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有作业人员书面交底。
7.3.8在液化烃储罐区动土、动火、吊装、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及抽堵育板等特殊作业及经评估存在较大风险的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否则不应作业。特殊作业应执行GB3087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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