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CSAS 011-2021 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评估指南


标准名: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评估指南

标准号:TCCSAS 011-2021 

发布日期:2021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21年6月16日


以下是正文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化学化工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评估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高等院校实验室、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实验室(含化验室)、公共实验平台等的安全评估,不适用于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实验室或试验场所的安全评估。职业院校实验室、化工类中专实验室、高中实验室等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CCSAS 005-2019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化学化工实验室 chemistry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 laboratories提供化学、化工实验条件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等活动的实验场所以及配套的附属场所。
注:高等院校实验室、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实验室(含化验室)、公共实验平台等。    

3.2评估条件conditions for safety assessment申请单位为申请实验室安全评估而必须满足的全部条件。    

3.3撤销评级 termination of certification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自愿提出不再维持实验室安全评级,证书有效期到期后未再次进行实验室安全评估或出现本文件5.10.3.1列出的情况时,原评估证书自动失效。    

3.4恢复评级 restoration of certification被暂停安全评级的实验室在本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经现场评估合格后,可恢复原评估证书的有效性。    

3.5监督评估 supervision of assessment评估机构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对已获安全评级的实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以确定该实验室是否仍然符合已评估的安全等级的要求。    

3.6等级评定 rating评估机构对实验室安全相关的要素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依据评估标准做出通过(C级、B级、A级)、不予通过或整改后再行评定的决定。    

4申请条件
申请评估的单位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申请实验室安全评估。申请安全评估的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a)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b)符合本文件相关要求;
c)自愿提出申请。    

5评估流程
5.1意向申请
申请单位可通过多种方式向评估机构提出实验室安全评估申请意向。评估机构应确保申请单位得到最新版本的评估相关文件。    

5.2申请受理要求
5.2.1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申请单位不存在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评估要求的行为。
注:违反申请资料真实可靠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同一资料内或资料与资料之间多处出现自相矛盾或时间逻辑错误;与其他申请单位资料雷同等。    

5.2.2申请单位应了解实验室安全评估相关要求,并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5.2.3建立了符合评估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5.3正式申请和受理
5.3.1申请单位经自我评估,满足申请条件后,向评估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5.3.2评估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5.3.3必要时,评估机构可安排初访服务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    

5.3.4评估机构应将资料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评估机构可要求申请单位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经验证合格后,方可实施现场评估。必要时,评估机构可要求申请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延长运行相应的时间(一般为3个月)后实施现场评估。申请单位应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超过1个月未回复的,或回复后超过2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评估机构不予受理评估申请。
注:“回复”是指对相关问题的澄清、说明,或拟实施整改的措施、计划及实质性成果。    

5.3.5评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月内安排现场评估。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在申请受理后2个月内不能接受现场评估的,评估机构可终止评估流程。    

5.4组建评估组
5.4.1评估机构以公正性为原则,根据申请单位的专业领域及规模等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专家组成评估组,并征得申请单位同意。    

5.4.2必要时,评估机构可在评估组中委派观察员。    

5.5现场评估
5.5.1评估组依据本文件规定的评估标准对申请单位的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时间由评估机构安排并征得申请单位同意后确定。    

5.5.2现场评估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参观(需要时);现场取证;评估组与申请单位沟通评估情况;末次会议。    

5.5.3现场评估可采取以下方式:
a)查看现场;
b)查阅文件、记录;
c)询问、面谈。    

5.5.4现场评估时,被评估实验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机构可以终止评估,不予通过:
a)申请单位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或发现申请单位存在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评估要求等行为;
b)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
c)现场不具备评估条件;
d)申请单位不配合评估工作,致评估工作无法开展。    

5.5.5评估组组长应在现场评估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估结果提交给申请单位。    

5.5.6评估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申请单位应及时纠正或采取相应措施,纠正措施通常应在2个月内完成。
评估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5.5.7纠正/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评估组组长将最终评估报告和意见上报评估机构。    

5.6等级评定
5.6.1评估组将评定意见上报给评估机构,评定意见为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a)通过(A级、B级、C级);
b)不予通过;
c)整改后再行评定。    

5.6.2评估机构将对评估报告、相关信息及评定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查,进行评价并做出最终评定决定,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补充证据。    

5.6.3评估机构对申请单位做出不予通过的决定后,申请单位可于6个月后再次提交评估申请。    

5.7发证与公布
5.7.1评估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实验室安全评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为6年。申请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至少1个月向评估机构提出保持实验室安全评级的意向。    

5.7.2评估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维持安全评级的意向,以及在证书有效期内历次评估的结果和评定决定,换发实验室安全评级证书。    

5.7.3评估机构负责公布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的评估状态信息并及时更新。    

5.8监督评估
评估机构应对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评估。监督评估中如发现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不能持续符合评估条件,评估机构应要求其限期纠正,情况严重时可立即暂停或撤销评级证书。    

5.8.1定期监督评估
5.8.1.1初次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应在获得证书后的18个月内接受评估机构对其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维持情况的定期监督评估。
注:两次复评估之间将不再安排定期监督评估。    

5.8.1.2定期监督评估采用现场评估的方式,初次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不需要提出申请,评估要求和流程与初次评估相同。    

5.8.1.3监督评估中发现不符合项时,被评估实验室应在下达明确整改要求后实施纠正或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评估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注:不符合项包括以下三种:
a)体系性不符合项:标准中有明确要求,但体系未能建立或者不是主要条款未运作:
b)实施性不符合项:体系中有建立,但未能执行或只执行了一部分:
c)效果性不符合项:体系中有建立,也有执行,但执行的效果明显不好或比较差。    

5.8.1.4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的,评估机构可暂停或撤销评级认定结果。    

5.8.2不定期监督评估
5.8.2.1有以下情况发生时,评估机构可安排对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进行不定期监督评估:
a)评估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b)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因违反评估要求曾被暂停评级资格;
c)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在定期评估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d)评估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检查的其他情况。    

5.8.2.2不定期监督评估方式可以是现场评估,也可以是其他评估方式,如文件评估等。    

5.8.2.3不定期监督评估中发现不符合项时,被评估实验室应在下达明确整改要求后实施纠正/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估要求一致。    

5.9复评估
5.9.1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周期通常为3年,即评估机构每3年(36个月)对已获得实验室安全评级的实验室进行一次复评估,并作出是否保持原安全评级的决定。
注1:获准评估后,第1次复评估的时间是在资质批准之日起3年(36个月)内。
注2:两次复评估的现场评估时间间隔不能超过3年(36个月)。    

5.9.2复评估采用现场评估的方式,评估的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评估相同。现场评估中发现不符合项的整改时限和要求与定期监督评估相同,按5.8.1.3条款执行。    

5.9.3复评估不需要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提出申请。    

5.10暂停、恢复和撤销评级认定
评估机构可通过网站公告、邮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评级认定结果。    

5.10.1暂停评级认定
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因自身原因主动申请,或不能持续地符合实验室安全评估标准的以下情况时,评估机构应暂停其实验室安全评级认定,暂停期不得超过6个月。
a)不能满足评估要求;
b)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监督评估或复评估;
c)在监督评估或复评估过程中发现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不能维持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
d)现场评估发现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不能满足评估标准;
e)当评估标准发生变化时,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不能按时完成转换;
f)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存在其他违反评估规定的情况。    

5.10.2恢复评级认定
被暂停评级认定的实验室,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评估机构确认符合要求后,可恢复实验室安全评级认定结果。    

5.10.3撤销评级认定
5.10.3.1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估机构应撤销实验室的安全评级认定结果:
a)被暂停评级认定的实验室超期仍不能满足原安全评级要求;
b)因评估要求变更,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评估要求;
c)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不能履行本文件规定的义务;
d)现场评估发现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e)发现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有恶意损害评估机构声誉行为;
f)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不如实做出承诺,或不遵守承诺,存在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评估要求的行为等。    

5.10.3.2评估机构对实验室作出撤销评级的决定后,实验室再次提交评估申请时,须满足以下要求:
a)因5.10.3.1条中a)原因撤销评级的,实验室在自我评估已满足要求后,可再次提交评估申请;
b)因5.10.3.1条中b)和d)原因撤销评级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评定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交评估申请:
c)因5.10.3.1条中c)原因撤销评级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评定决定之日起12个月后,再次提交评估申请;
d)因5.10.3.1条中e)和)原因撤销评级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评定决定之日起24个月后,再次提交评估申请。评估机构保留不再接受其评估申请的权力。    

6评估标准
6.1评估依据
根据T/CCSAS 005-2019《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条款内容,确定基础性、重要性、导向性3个等级的评估标准。其中,基础性评估标准包含79个条款,重要性评估标准包含77个条款,导向性评估标准包含52个条款。详见附录A。    

6.2评估方法
6.2.1根据相应的评估要求,对3个等级评估标准中的各项条款判定“符合”或“不符合”。    

6.2.2分别统计出3个等级评估标准中的符合与不符合条款数量。    

6.3评估结果分级
6.3.1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级别,即未通过、C级、B级、A级    

6.3.2存在基础性条款不符合8-15条、重要性条款不符合8-15条、导向性条款不符合6-10条等任意情况时,可在2个月内完成针对性整改后,进行对应级别的复审,并重新评出相应结果。    

7权利和义务
7.1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7.1.1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评估组的申请单位,评估机构有权终止评估流程。    

7.1.2评估机构有权对已获的安全评级的实验室进行不定期监督。    

7.1.3评估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据此提出整改要求。    

7.1.4实验室不符合评估规定的情况下,评估机构有权做出暂停、撤销评级的决定。    

7.1.5评估机构有义务利用网站公开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的评估状态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包括:
已获安全评级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等级的批准日期和终止日期、评估范围等。    

7.1.6评估机构有义务在评估要求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在做出更改内容和生效日期决定之前,听取各方意见,对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做出调整。    

7.1.7评估机构有义务及时向申请单位或已获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提供最新版本的评估标准,有计划地对实验室进行安全管理知识的宣贯和培训,主动征询实验室的意见,及时收集评估工作中实验室的相关信息反馈,促进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7.1.8评估机构有义务及时答复有关评估问询,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客户反馈系统,通过组织宣传、培训活动,满足实验室评估需求。    

7.1.9除需要公开的信息外,评估机构有义务对在实验室评估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其他信息,如商业、技术等信息保密。    

7.2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7.2.1初次申请安全评级的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7.2.1.1初次申请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有权获得评估机构的相关公开文件。    

7.2.1.2初次申请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有权获得本单位的评估安排进度、评估组成员等信息。    

7.2.1.3初次申请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有权对与评估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有权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及评估组成员的工作提出投诉。    

7.2.1.4在基于公正性原因时,初次申请安全评级实验室有权对评估组的组成提出异议。    

7.2.1.5初次申请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有义务了解实验室安全评估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7.2.1.6初次申请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有义务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和相关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7.2.1.7初次申请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有义务服从评估机构的各项评估安排,为评估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估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拒绝评估机构派出的见证评估活动的人员。    

7.2.2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7.2.2.1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宣传其安全管理体系已被评估,并获得实验室安全评级。    

7.2.2.2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有权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评估人员的工作提出投诉,并有权对评估机构做出的与评估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7.2.2.3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有权终止安全评级。    

7.2.2.4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有义务确保其安全管理持续符合本文件第4部分中规定的评估条件。    

7.2.2.5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7.2.2.6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有义务为评估机构安排评估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估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等提供方便,不得拒绝评估机构派出的见证评估活动的人员。    

7.2.2.7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出现名称、地址、法律地位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评估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变更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机构。    

7.2.2.8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不从事任何有损评估机构声誉的活动。    

7.2.2.9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在遵守评估机构的相关规定下,有权在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资料或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评估状态。    

7.2.2.10已获得安全评级的实验室有义务在被评估机构撤销资质时,或在证书明示的期限逾期时,立即交回安全评级证书,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实验室安全评级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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