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鲁安办函〔2023〕2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通知
各市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事故教训,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山东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鲁安发〔2023〕13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力量,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吸收淄博、潍坊等市的经验做法,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提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管控的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和省有关部门要迅速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要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等,组织本地区、本行业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排查整治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坚决杜绝特殊作业事故发生。
二、特殊作业既没有高深的技术含量,也不需要高端的技术人才,特殊作业环节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甚至漏管失控,是一个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低下的充分体现。对此,全省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以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防控措施,切实抓好特殊作业过程安全,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从现在起,对特殊作业环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也不论事故是否由承包商或其他相关方的作业引起,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跟踪企业整改落实,经验收合格后企业方可恢复生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一、开展特殊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二、签发作业票证时,必须现场确认作业安全条件。
三、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严格落实作业安全措施,严格作业环境安全要求。
四、作业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必须全面、准确,必须覆盖参加作业的所有人员。
五、特殊作业期间视频监控必须全过程(包括作业票证签发、现场作业安全条件确认等各环节)覆盖,实时上传有关作业视频,自动进行监控和预警,提高智能化管控水平,督促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六、特殊作业期间严禁监护人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七、特级动火、一级吊装、IV级高处等高风险作业,以及无氧、忌氧等情况复杂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由相关专业人员实施现场监护;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明显标识。
八、企业可实施“固定动火日”管理,每周固定1-2天时间进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也在“固定动火日”一并进行,除紧急抢修外其他时间原则上不进行动火等特殊作业;也可实施“集中动火区”管理,将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种类较多、频次较高、施工周期较长的装置区域划定为“集中动火区”,通过制定落实相应时长和区域的安全防护措施、集中管理力量和专业人员进行管控、严格作业审批等,确保作业安全。
九、严格落实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不安排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确需作业的严格升级管理,并报属地县级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十、有效应用特殊作业信息化审批和人员定位等信息化系统,对作业审批过程和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进行精准管控,严密监控并及时预警处置,严防违规审批和作业现场人数超限聚集。
附下载地址:
鲁安办函〔2023〕22号 (2).pdf:
https://url00.ctfile.com/f/15961800-914675058-d6b8e6?p=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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