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伊品羊杂馆“5.13” 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5 月 13 日 9 时 15 分左右,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 于家务村五街 22 号(伊品羊杂馆) 内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炸,造 成现场 7 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 2 人为重症,5 人轻伤)、周边 26 户门店建筑物、5 台轿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 48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北京市、通州区相关领 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区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城管委 和属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市应 急局成立现场专班,会同市纪委市监委、市公安局组织召开现场 调度会,协调燃气有关技术鉴定机构现场取证和抽样检验,邀请 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专家协助参与原因调查,并就燃气充装、供应情况开展延伸调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通州区政府依法依规成 立了事故调查组, 由通州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 区消防支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市场监 管局以及区总工会、 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 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按照“ 四不放过”和科学 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 一)事发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通州区于家务乡于家务村五街 22 号,房主王 某某,事发建筑坐南朝北,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 173 ㎡。2003 年,经过相关审批后,其原宅基地上临街翻建 5 间平房,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又在砖混结构房屋北侧向临街方向外接搭建 彩钢板房 108 ㎡,并自东向西分别出租开设伊品羊杂馆、永顺炸鸡店和烟酒店。
事发前,“伊品羊杂馆”所在房屋(砖混结构)里侧为就餐 区、外侧(彩钢板结构,建筑面积 41.12 ㎡)为操作区,两个区 域内外连通。在操作区内靠东墙自北向南分别设置 1 台蒸煮炉、 2 个单眼燃气灶具和 2 个 50 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单眼灶具上方 安装有 1 个抽油烟机,东侧墙面距离地面约 1.6 米处装有 1 个燃气报警器;就餐区和操作区内设有电灯、排风扇、电冰箱、驱蚊灯等电气设施。
事发前
事发后
( 二)房屋出租及经营情况
经查,事发房屋房主王某某为 5 间翻建的临街房屋办理了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北京市永乐芳明商店,注册时间 2002 年 1 月 11 日,注册号 110112600188706,经营者王某某)和食 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1112151125720,经营 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
2019 年 7 月 12 日至 2020 年 3 月 30 日期间,房主王某某以 个人名义分别与“伊品羊杂馆”店主韩某某、“永顺炸鸡”店主 马某某、“烟酒店”店主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用于 经营。3 家租户利用王某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 证从事经营,其中,韩某某将房屋装修后作为伊品羊杂馆进行经营。
(三)燃气设施情况
“伊品羊杂馆”安装的燃气设施由店主韩某某本人自行购买 安装, 由不具备燃气经营资质的个人王某某(28 岁,河南省周 口市人)为其送气,所供液化石油气从北京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 售有限公司充装(北京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为王振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05 月 2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21023768188,注册地址为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厂迤北,经营范围包括零售液化石油气 储存、灌装、燃气专用设备、燃气经营等项目,具有燃气经营和气瓶充装资质)。
事发时, “伊品羊杂馆” 内的 2 个各 50 公斤规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由王某某于 5 月 9 日配送,直接放置于操作区南侧靠墙 处,其中,1 个钢瓶(河北百工)通过调压器、橡胶软管直接与 一台单眼灶具连接,另外 1 个钢瓶(山东环日)通过调压器、连 接橡胶软管后再通过三通阀分成两条支管(使用卡箍固定),分别连接到蒸煮炉和另一台单眼灶具上。
事发前燃气设施连接情况
事发后燃气设施连接情况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 5 月 13 日 9 时 01 分左右,店主韩某某打开了 “伊 品羊杂馆”门店的卷帘门,随后其与服务员马某某、孙某某一同 进入店内,三人进入店内后闻到店内有明显刺鼻的液化石油气 味,经查看,发现气瓶与南侧熬羊杂单眼灶具连接气瓶(河北百 工)的橡胶软管有一个洞(黄豆大小)漏气,韩某某立即关闭该 气瓶,打开操作区上方排风扇和电扇后,安排马某某打扫卫生、 孙某某洗菜;9 时 06 分左右,韩某某骑自行车离开去购买软管, 9 时 10 分左右,韩某某骑车携新买的软管返回,对损坏的橡胶管进行了更换;9 时 15 分许,韩某某准备熬羊杂,打开气瓶阀门,并试图点燃气灶,前两次打火均未点燃气灶,第三次打火时发现火迅速向下引燃,随即发生爆炸。
爆炸共造成 7 名人员受伤,冲击波将门店玻璃击碎、将房屋 屋顶冲击坍塌并将外侧门联窗冲击向北侧变形,店内电器物品均 受到爆炸冲击波影响受损,紧邻事发地周边 3 间商铺屋顶被掀 开,部分墙体倒塌,周边 26 个商户门窗受损,附近停放 5 台轿车不同程度受损。
( 二)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此起事故共造成 7 名现场人员受伤,分别是:
1.韩某某,伊品羊杂馆店主,男,39 岁, 内蒙古人,90%烧 伤,生命体征正常,6 月 8 日,转至解放军 969 医院普通病房,7 月 13 日出院,等待下一步的植皮手术和康复;
2.马某某,伊品羊杂馆员工,女,48 岁, 内蒙古人,50%烧 伤,轻症,6 月 8 日,转至解放军 969 医院普通病房;7 月 6 日出院。
3.孙某某,伊品羊杂馆员工,女,54 岁, 山东人,头部外伤、全身多处烧伤,6 月 2 日出院;
4.李某某,男,61 岁,北京人,耳外伤、头外伤,5 月 15日出院;
5.王某某,女,58 岁,北京人,李某某妻子,右腕部开放 伤,轻症,事发前与李某某同在伊品羊杂馆门口的尼桑轿车内,5 月 15 日出院;
6.张某,烟酒店店主程某某之妻,女,41 岁,河北人,头外伤,5 月 16 日出院;
7.程某,烟酒店店主程某某之子,男,12 岁,河北人,鼻外伤、头外伤、双脚外伤,5 月 16 日出院。
事故发生时相关位置示意图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9 时 22 分,市消防总队 “ 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 调度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马驹桥消防救援站出动 3 部消防车,16 名指战员前往现场处置救援。救援人员于 9 时 42 分到达现场, 将现场所有液化气瓶阀门关闭后转移至安全地点。经反复搜救确 认并无被困人员。7 名受伤人员分别送至朝阳医院急救中心和通
州区潞河医院进行救治。
(四)检验鉴定情况
1.气瓶检验情况:经向消防救援机构了解,事故救援时“伊 品羊杂馆”2 个 50 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一瓶(山东环日)为 关闭状态,一瓶(河北百工)为开启状态,经北京北燃液化石油 气有限公司对钢瓶进行外观检验、气密试验,确认制造厂家分别 为山东环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百工实业有限公司,钢瓶瓶体未 破损,钢瓶检验结果符合要求。(详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51401)
2.气质检验情况:经北京市燃气质量监督检验站对 2 个钢瓶 剩余气体进行抽样检验,瓶内液化石油气质量合格(详见《检验 报告》NO:2020SG003-001~ 002)。 同时,通州区政府调查组第 一时间抽取充装单位存储的燃气进行了鉴定,经检验北京欣欣向 荣益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全部 5 个储罐、随机抽取 3 个 50 公斤 钢瓶与 1 个 15 公斤钢瓶的抽检样本气质均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2020CS152-159、165)
3.燃气设施检验情况:经北京市燃气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燃气 管路气密性、灶具燃烧器、调压器检验,燃气管路气密性符合标 准,并初步排除了气瓶接口处橡胶垫圈腐蚀导致燃气泄漏的可 能。同时,经检验,燃气灶具燃烧器和调压器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与开启状态的河北百工钢瓶相连的单眼灶具燃烧器火力调节阀 门未经破坏,事发时处于关闭不严状态(事后查明,由韩某某打 火造成),经气体压力实验,灶具存在漏气情况。(详见《检验报告》2020CS218、219)
(五)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医疗费用、车损费用和店面设备设施损坏维修费用共计 48 万元。
三、事故原因
综合周边目击者走访询问、查看爆炸痕迹、现场提取物证, 结合检验结果,通过现有证据排除和专家分析,判明了此起事故的原因:
( 一)直接原因
韩某某在事发前一天晚上灶具燃烧器使用后,未关紧气瓶 (河北百工)阀门,造成液化石油气从破损的橡胶软管处长时间缓 慢泄漏,沿地面在房间内扩散,并逐渐向上聚集,达到爆炸极限,
遇韩某某打开气灶开关产生的明火后引发爆炸。
( 二 )间接原因
1.店主韩某某未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安装燃气设施;将所使用 的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未经燃气知识的专 业培训;燃气灶具燃烧器和调压器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对燃气设 施和设备维护、检修、检验不到位,未开展相应事故应急演练,发现液化石油气泄漏后,未能正确进行处置。
3.北京市永乐芳明商店经营者房屋房东王某某,私自加盖违 章建筑,在与韩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时,将营业执照租借给韩 某某使用,对韩某某的实际经营活动失管、失察,致使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
4.于家务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原于家务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在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关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未建立完整、全面的基础工作台账,未制定执法计划, 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发现伊品羊杂馆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燃气供应过程存在的问题
1.供气人王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非法供应燃气。
2.北京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 气,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存在用户服务档案、充装记录缺失等问题。
(四)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王某某(北京市永乐芳明商店),私自加盖违章建筑, 在与韩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时,允许韩某某使用其营业执照, 对韩某某的实际经营活动失管、失察,致使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二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二)供气人王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非法供应燃气,公安机关已立案开展调查处理。
(三)北京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 管理条例》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 的燃气,并存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和用户服务档案、充 装记录缺失等问题,城市管理和市场管理部门已停止该公司灌装经营,责令拆除管道和设备,并对储罐进行了灌水处理。
(四)于家务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原于家务乡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队),在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关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 检查过程中,未建立完整、全面的基础工作台账,未制定执法计 划,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发现伊品羊杂馆存在的 安全隐患。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于家务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 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于家务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杨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事故通报全区,要求全区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单位,持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治 理,加强燃气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岗前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购 买、使用的灶具和配件必须符合安全规范,正确设置气瓶储存间、 配备联动报警强制通风系统,定期开展燃气设备设施检查,及时治理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 二)紧密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相关 行业部门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科学准确建立液化石油气 使用单位台账和安全隐患台账,严厉打击非法充装、销售、运输、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查清网络、深挖幕后、锁定窝点,实施全链条打击。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居民用户和餐饮等 商业用户用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
(三)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一步落实“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要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既加 强事前审批,又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主动 担当作为,确保职责履行到位、防护措施到位,对于思想认识不 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责问责。
(四)于家务乡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真正汲取事 故教训,定期分析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深化重点 区域、重点行业治理,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 件的场所、违法建设予以严厉打击,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把安全稳定工作做细、做深、做实。
通州区伊品羊杂馆“5.13 ”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