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尉氏县旭梅(开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26”较大燃爆事故

尉氏县旭梅(开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26”较大燃爆事故

2019 年 6 月 26 日 19 时 53 分许, 尉氏县旭梅(开封)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天然车间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 7 人死亡, 4 人 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200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省长陈润儿、 副省长刘伟、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吴忠华、市委书记侯红、市长高 建军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好事故救 援,不惜代价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查明 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把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措施落地落实,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市 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卢志军要求市纪委监委提前跟 进,会同尉氏县监委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和省市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要求,依据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93 号) 相关规定,6 月 27 日凌晨开封市政府成立了旭梅  (开封)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 ·26”较大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开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 长和尉氏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监 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尉氏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下设 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责任追究组,并聘请了化工安全、化工工艺、化工设备、特种设备、仪器仪表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 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 定、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 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 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 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照片.jpeg


一、基本情况

(一) 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旭梅(开封)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旭梅公 司”)

开封旭梅公司由上海旭梅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 企业) 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镇洲, 成立于 2008 年 3 月 22 日, 位于尉氏县庄头镇庄头村,占地面积 62021 平方米,注册资金 9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为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调味料(固态、 半固态和液态)、烟用香精、日化香精、含茶制品和代用茶、植物 提取物及其浓缩汁、茶叶、菊花、咖啡(焙炒咖啡、咖啡豆、咖啡 粉、速溶咖啡)、饮料的研发、加工、生产、销售; 食品添加剂及 原料的购销;预包装食品、包材材料的购销;香料香精应用技术 的咨询和服务; 天然香料系列植物与农产品的种植、加工、储存、 购销以及加工技术开发、服务、成果转让;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 。截止目前, 公司年产值 1.5 亿元人民币, 年纳税约 2000 万 元人民币。

该公司原名旭梅(开封) 香料有限公司, 于 2008 年 3 月 22 日在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015 年 8 月,更名为旭梅  (开封)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2866640G。 2016 年 3 月 28 日,取得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 品生产许可证》, 证号 SC11441022300014,有效期至 2021 年 3 月 24 日。 2019 年 4 月 10 日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变更,变 更后的发证机关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机构为尉氏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王辉、赵京,许可品种为:茶 叶及相关制品(类别 1403,茶制品) 、调味品(类别 0305,调味

料) 、食品添加剂(类别 3202,食品用香精) 、饮料(类别 0607, 其他饮料)。

该公司目前共有三条生产线,分为三期建设:第一期香精车 间,第二期天然车间,第三期液体香精车间。事故发生在第二期 项目天然车间。

第一期香精车间于 2008 年 9 月开工建设,2010 年 4 月 26 日 正式投产。主要从事天然香料系列植物与农产品的种植、香精香 料、乳化香精等食品添加剂、调味料的研发、加工和生产。主要 产品为食品用香精(850 吨/年) 、调味料(150 吨/年) 、调味油  (50 吨/年)。

第二期天然车间于 2011 年 5 月立项,立案项目备案书编号: 豫汴尉工〔2011〕00091 号。 2011 年 11 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尉施〔2011〕第 15 号) ,由河南省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 计,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 2011 年 11 月开工, 2012 年 6 月竣工。

第三期液体香精车间于 2016 年 7 月 8 日取得尉氏县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出具的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编号:豫 汴尉氏外商〔2016〕13176 号。该建设项目主要产品为液体香精, 其中产品核桃香精(含乙醇 80%-90% ) 、酸奶香精(含乙醇 87%-97%) 、椰子香精(含乙醇 87%-97%) 中乙醇含量均大于 70%。 依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年版) 实施指南(试 行)》(安监总厅管三〔2015〕80 号)第五条“主要成分均列入 《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 于 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 , 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该项目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取得由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 证号:豫 B〔2019〕00131 号, 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3 日, 许可内容: 核桃香精(含乙醇 80%-90%) 15 吨/年, 酸奶 香精(含乙醇 87%-97%) 6 吨/年,椰子香精(含乙醇 87%-97%) 1 吨/年。

2.上海旭梅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旭梅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镇洲,注册资 本 6750 万元, 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普乐路 218 号。经营范围: 食 品用香精(液体) 、日用香精香料、烟用香精、食品、食品添加 剂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并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食品科技、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自有厂房租赁、仪器 设备租赁。

该公司原名上海旭梅香精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26 日取 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照编 号 00000002201904110031。2016 年 10 月 17 日,设立股份公司。 同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整体变更为上海旭梅食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33864817。

3.上海亘扬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亘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萍,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 4299 号 6 幢 3 楼 B52 室, 注册资金 100 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086153138K, 经营范围为从事机械科技、汽车技术、电子技术、电气技术、仪 器仪表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气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动工具、 汽车配件、办公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消防器材、电动自 行车、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工艺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 材、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 炸用品、易制毒化学品) 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4.张家港亘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张家港亘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萍,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住所为张家港市乐余镇镇北路 168 号,注册资金1000 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MA1R8M2187,经营范围 为智能设备、机电设备、电子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及相关技术服务;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及相关技术服务; 机械设备及零部件、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由于上海房租、人工等费用持续上涨,上海亘扬科技有限公 司在 2017 年将工厂搬迁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乐余镇, 后根据当地工 商和税务部门要求又注册成立了张家港亘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亘扬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亘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 表均是蒋萍,两家公司独立核算。

(二) 天然车间概况

天然车间位于开封旭梅公司厂区西南角,南北长 96 米,东西 宽 44 米, 高 16.1 米, 局部二层结构, 建筑面积 6367 平方米, 为 钢筋砼框架结构。车间耐火等级:二级。车间内配备了消火栓, 干粉灭火器 58 个,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柜设在配电室。 2012 年 12 月 21 日通过消防验收, 取得《尉氏县公安消防大队建 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尉公消验字〔2012〕第 0002 号) 。2015 年 4 月 29 日,该公司经尉氏县公安消防大队监督检查, 符合国家 有关要求。

车间内主要有冷藏库、配料间、提取工段、萃取工段、超临 界工段、库房、粉碎间和烘干间等。提取工段位于天然车间的西 南部, 东西长 19.7 米, 南北宽 26.5 米, 高 14 米, 布置有真空上 料机、热水罐、热水输送泵、板式热换器、提取罐 (2 台) 、冷凝系统(2 套) 、双联型筒式过滤器(2 套) 、物料循环泵(2 台) 、 提取储液罐(2 台)、硅藻土过滤机、板框过滤器、双效浓缩器、 冷凝水储罐等主要设备,主要加工制造食品添加剂茶叶提取液和 枣子酊。

(三) 事故发生涉及的主要设备情况

事故发生涉及的主要设备是安装在天然车间提取工段的 1 号 提取罐。提取罐名称:茶叶提取罐,型号 GYT-2000L,外形尺寸 1900×1900×3070 毫米, 重 890 千克, 为定制设备,全封闭直筒 型结构, 挂壁式加热罐体,夹套采用蒸汽加热,容积为 2000 升, 底部有一个快开式卸料口。该提取罐设计工作压力-0.09~0.09 兆帕, 内筒规格φ 1100×4 毫米, 夹套规格φ 1142×2 毫米、夹套 长度 1570 毫米,夹套内工作介质为蒸汽,设计蒸汽压力为 0.3 兆 帕。

该设备是开封旭梅公司于 2018 年 7 月与上海亘扬科技有限公 司签约采购,张家港亘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设计制造并于 2018 年 12 月开始安装, 2019 年 4 月设备部分安装完成, 开始试生产, 直 至事故发生时,尚未验收。

(四) 生产工艺情况

提取工段的生产工艺为提取工艺,即将预先经切碎或粉碎的 固体物料放入提取罐,在罐内加入定量溶媒,加热至规定温度并 保持至规定时间, 再经过滤、浓缩得到浓缩液。

常用溶媒分为水和乙醇两种:(1) 水提工艺(溶媒为水) 适 用于有效成分能溶于水且相对稳定的提取物质,该公司使用水提工艺用以提取制作茶叶提取液;  (2) 醇提工艺(溶媒为乙醇)溶解 性能好,所溶解出的水溶性杂质少,该公司使用醇提工艺用以制 作枣子酊。

生产流程:原料预处理→提取→浓缩→取样检测→调配→检 验→过滤→灌装→贴标入库→打包入库。

事故发生时,1 号提取罐正在使用醇提工艺生产枣子酊。操 作人员将乙醇和红枣在罐内混合后(乙醇上料是将提取罐抽真空, 由提取罐产生的负压通过管道把塑料桶中的乙醇吸入罐内),用蒸 汽加热至 75 摄氏度,以提取枣子酊。该设备在正常加热提取操作 过程中,提取罐上部有一破真空阀门(该阀门在乙醇上料抽真空 时应处于关闭状态,乙醇上料完毕和放料时候应打开) ,生产中 该阀门或冷凝器接收罐下部阀门应当至少打开 1 个,以保证提取 罐内处于常压状态。

乙醇, 俗名: 酒精。外观与性状: 无色液体, 有酒香。沸点: 78.3℃ ,闪点: 12℃ ,爆炸下限: 3.3%、爆炸上限: 19%;危险特 性:易燃,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 引起燃烧爆炸。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 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主要用途:用于制酒工业、有机合成、 消毒以及用作溶剂。

(五) 对事故发生设备的分析鉴定

事故调查组组织省级化工工艺、化工机械、仪表、化工设备 等方面的专家,专门对事故发生设备 1 号茶叶提取罐进行了分析 鉴定,结论是发生事故的 1 号提取罐不适用于乙醇提取工艺:

1. 该设备控制柜未按照防爆电气要求安装;2.未设置乙醇上料专用 设备 (乙醇罐、计量罐、专用的固定管道等) ;3.采用下开盖开 放式卸料,湿的枣渣仍含有大量乙醇,易挥发形成爆炸性可燃气 体,存在很大火灾风险。

8 月 12 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派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检测研究院 3 名专家对 1 号茶叶提取罐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进 行了鉴定论证, 认定该设备不是特种设备。按照 TSG21-2016 《固 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3 款要求, 以设备运行时 的工作参数作为判定依据,根据设计生产厂家上海亘扬公司和开 封旭梅公司提供的材料,该设备常压运行。另外,该罐在设计和 制造上存在其他问题。

(六) 公司组织架构

开封旭梅公司现有员工 184 人,其中管理人员 10 人,技术人 员 39 人。 董事长、总裁李镇洲 (法人代表), 总经理李廷轩,总 经理助理张继承。张继承常驻尉氏县,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公司 下设 7 个部门,分别是生产部(负责人: 韦茂山) 、总务部(负 责人: 高宁宁) 、工务部(负责人:杨举正) 、采购部(负责人: 任笑) 、人事部(负责人: 霍丽萍) 、财务部(负责人:林晏玲) 和质量安全部(负责人: 郭列军) 。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 6 月 26 日 19 时 45 分许, 天然车间提取工段开始交

接班(正常换班时间为 20 点,一般提前 15 分钟开始交接) 。交班人员 5 人:张小旗、 霍建坡、贾梦洋、张改柱、王国建;接班 人员 6 人: 贾子浩、张国军、王利伟、高武进、霍飞亚和董红阳。 交接班的主要内容是交代本班中尚未完成的工序, 以便下一班继 续工作。

据调查, 交接班时有工人发现 1 号提取罐底部有泄漏,几名 工人随即上前封堵。在封堵过程中,19 时 53 分许, 由于提取罐 的破真空阀和冷凝器接收罐下部阀门都没有打开,对罐内物料的 加热使得罐内压力不断升高,罐内物料从罐底泄漏,直至将提取 罐底部的快开式卸料口放料盖爆开。罐内约 1000 千克乙醇和 240 千克红枣从罐底泄漏后,被静电引燃,挥发的乙醇气体遇明火发 生爆炸 (高温液体乙醇快速挥发成乙醇蒸汽,与车间内空气形成 爆炸性混合物) ,西墙窗下存放的约 1200 千克桶装乙醇以及装置 区周边存放的提取液又被引燃,火势进一步扩大和蔓延,造成 7 人死亡、 4 人受伤的较大事故。

(二) 应急救援情况

2019 年 6 月 26 日 19 时 55 分,尉氏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 警后,立即调集 2 个中队、6 辆消防车、 36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 尉氏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县公安局 80 余人、庄 头镇政府 40 余人、县应急管理局 12 人、医护人员 26 名、救护车 8 辆前往救援。事故现场成立了由尉氏县委书记梁东雁任政委、 县长张锋任指挥长的“6 ·26”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现 场处置、医疗救援、交通管制、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和舆情处置 7 个工作组展开事故救援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开封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马中虎、副 市长王秋杰、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郑连成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协 调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 工作。

21 时, 事故现场明火被扑灭。截至 21 时 27 分, 先后有 6 名 被困人员被救出, 21 时 30 分, 指挥部对事故现场进行二次搜索, 确认无被困人员和复燃可能,完成了事故现场清理工作,并如实 发布了事故信息。

此次事故救援响应迅速、处置得当,无次生事故发生。

(三) 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然车间提取工段共有当班人员 11 人,事故共 造成 7 人死亡、 4 人受伤。受伤人员目前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接受治疗,生命体征平稳。

2.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县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善后处置工作。市 委书记侯红、市长高建军提出要求,要不惜代价救治伤员,全力 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尉氏县县委、县政府抽调 11 名县级领导干部 组成由县领导负责、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乡镇班子成员、村干 部参加的 11 个处置小组,同步展开 7 名遇难工人的善后处置和 4 名伤者的救治工作。 目前,7 名遇难工人遗体已经火化, 家属情 绪稳定, 已经签订事故赔偿协议。4 名伤者事故发生当晚即被送 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其中王国建、张小旗伤势较轻, 入院时直接入住普通病房;贾子浩、董红阳入院时伤势较重,经全力救 治已脱离生命危险,目前正在积极治疗当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由于工人错误操作,使常压设备带压运行以及开封旭梅公司 擅自变更设备工艺和用途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工人错误操作,使应该常压运行的设备带压运行。制造厂 商在《2000 升茶叶提取设备使用说明》中规定 “本设备的整个提 取过程是在密闭的循环系统内常压状态完成提取”,事故发生时, 工人在没有开启 1 号提取罐上部破真空阀门,同时也没有开启冷 凝接收罐下部阀门的情况下,加热罐内物料乙醇和红枣进行枣子 酊提取操作,致使罐内超压,放料盖爆开,高温乙醇液体从罐内 大量泄出被静电引燃,挥发的乙醇气体遇明火发生爆炸,车间装 置附近存放的乙醇及含乙醇提取液造成火势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2.开封旭梅公司擅自变更设备工艺和用途。1 号提取罐是开 封旭梅公司定制设备,采购合同和出厂合格证上的名称均为“茶 叶提取罐”,  《2000 升茶叶提取设备使用说明》中规定“此提取 罐为定制设备,专为茶叶提取设计并优化的生产设备”。经专家 论证,该提取罐不适用于乙醇提取工艺(详见专家论证报告) 。 2019 年 4 月份,开封旭梅公司开始使用 1 号茶叶提取罐制作红茶 提取液(试生产), 6 月 24 日, 又将该茶叶提取设备作为枣子酊 提取设备,擅自把水提工艺(溶媒为水) 更改为醇提工艺(溶媒 为乙醇) 。

(二)间接原因 

1.技术方面

(1) 开封旭梅公司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在事故发生前一轮 的生产过程中,当班工人发现 1 号提取罐罐底部有泄漏现象,企 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隐患未被排除 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设备。

(2) 张家港亘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存 在问题: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派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 测研究院 3 名专家对 1 号提取罐分析论证后认为, 该罐订货合同 约定要按照《钢制压力容器》制作,但制造单位提供的图纸显示 内容明显不符合《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如夹套厚度、耐 压试验压力、无损探伤规定等重要技术要求,均不符合订货合同 约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另外,制造单位所提供图纸采用的 5 个 “制作规范”中,有 4 个是已被废止的规范标准。

2.管理方面

(1) 开封旭梅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公司主要负责 人(董事长) 、总经理长期不在位;安全管理机构长期没有负责 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统一领导;公司组织架构发生重大改 变后,未及时调整负责人;管理体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从上至 下不清楚自己的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抓什么、怎么抓、抓到什么 程度不清楚。

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严格。规章制度缺项漏项,不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特殊作业管理等规章 制度落实存在严重不足、缺乏监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缩水严重、内容简单、针对性不强;公 司相关部门、车间负责人调整后,没有任命文件,安全管理出现 空档。

③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应急处置方案缺失、应急培训不落 实、应急演练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 员工没有应急处置和避险 意识。

(2) 庄头镇安监办监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清,不具备 开展工作的基本业务知识;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监督 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图形式、走过场;安全检查计划性不强、随 意性大。

(3) 尉氏县科工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不清,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所属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不到位、 失管、漏管;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不力。

(4) 尉氏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不严格、不到位;监管人员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 生产企业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疏于日常监管、履行监管职 责不到位,。

(5) 尉氏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 力, 执法监察工作不细致、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开封旭梅公司 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 止开封旭梅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擅自更改生产工艺等问题。

(6) 庄头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 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开封旭梅公司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和擅自更改生产工艺等问题排查不到位;对镇政府有关部门落实 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监督指导、检查不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不到位, 监管人员不懂、不会的问题突出。

(7) 尉氏县县委、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到位, 流于形式, 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 要求不到位,不深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不得力。

(三) 事故性质及认定

经调查认定,旭梅(开封)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26”较大 燃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二) 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1.尉氏县庄头镇(4 人)

(1)李建党, 中共党员, 庄头镇综治专干,2016 年 5 月任尉 氏县庄头镇安监专干,2017 年 12 月兼任庄头镇安委办副主任。 未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开封旭梅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 、 政务撤职处分。

(2) 王永利,中共党员, 2016 年 5 月任庄头镇党委副书记, 2017 年 11 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7 年 12 月任庄头镇安委办主 任。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对监管人员疏于教育培训, 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开封旭梅公司存在的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 张分, 中共党员, 2017 年 6 月任庄头镇党委副书记、 镇长。作为庄头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排指导庄头镇履行安 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开封旭梅公司存在的安全隐 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记过处分。

(4) 宋领安,中共党员,2017 年 5 月任庄头镇党委书记。 督促指导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预 防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原则,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 人)

(1) 李排, 中共党员, 2015 年 11 月任尉氏县庄头镇食药监 所副所长,主持庄头镇食药监所工作。对企业的日常监管职责、 监管内容不明,在该企业生产期间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 接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 郭开波,中共党员, 2019 年 2 月任尉氏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稽查队队长,联系庄头镇食药所工作。督导庄头镇食药所履 行监管职责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警告处分。

3.尉氏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3 人)

(1) 张谦,  2018 年 9 月任尉氏县科工信局产业规划发展股 股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019 年 5 月任尉氏县科工信局局长 助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开 封旭梅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职责不明,未能有效组织安全隐患 排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并按 程序给予免职处理。

(2) 胡志来,中共党员, 尉氏县科工信局副主任科员,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4 月分管局产业规划发展股工作。安全监管职责 认识不清,对开封旭梅公司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 齐建政,中共党员,2019 年 2 月任尉氏县科工信局党 组书记、 局长。 2017 年尉氏县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实施方案》未落实,对县科工信局开展行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 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4.尉氏县应急管理局(3 人)

(1) 胡猛, 中共党员, 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尉氏县 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负责庄头镇等乡镇监管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不细致, 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 致使开封旭梅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并按程序给予免职处理。

(2) 马东民, 中共党员, 2019 年 4 月任尉氏县应急管理局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执法大队工作。对执法大队开展安全 执法监察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 逯宪增, 中共党员, 2019 年 2 月任尉氏县应急管理局 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 神不力,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5.尉氏县政府 (1人)

张国林, 中共党员,尉氏县政府党组副书记,2017 年 4 月分 管尉氏县科工信局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组织、指导、督促工贸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相关职 能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以上人员,待市政府批复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科级以下 人员由尉氏县纪委监察委按程序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开封市 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纪委监察委。

(三) 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开封旭梅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建议开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 开封旭梅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建议责成尉氏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开封旭梅公司依法予以取缔。

2.建议对尉氏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向开封市 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责成尉氏县委、县政府对庄头镇党委、镇政府、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通报 批评,并责成以上单位分别向尉氏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尉氏县各类生产经 营单位尤其是旭梅(开封)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 训,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思想,正确处理安 全与生产、发展、效益、责任的关系, 坚决克服重效益、重利益、 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 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停产停业整改。 要加强对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管控,制定切实有效的设备和工艺变 更审批制度。凡改变生产工艺或设备用途,要经过技术、生产和 安全等部门技术人员的反复论证,并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 行; 未经论证和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设备用 途。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了解安全技术特点,掌握安全防护知识和岗位操作 规程,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重点工艺、重点设备、重点区 域、重点岗位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和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 隐患及时根治。扎实做好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员工应对处置事故 灾难的能力和水平。

(二) 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政府各部门要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 《开封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关于各行业部 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要求,认真履行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 责。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制度和审批责任制,审批前要严格审查、 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审批后要强化监管。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

红线意识,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力度,采取联合执法与专项执法、 日常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 等行动, 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 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紧盯  事故多发区域和行业领域,积极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  现“全人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覆盖”的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要高度重视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安全职责不清、  履职不力的问题,深刻分析问题产生根源,提出解决办法,加强  问题整改。要结合当前全省正在开展的“防风险除隐患保平安迎  大庆攻坚行动”,通过严密的安全监管,严格的执法检查,严厉  的行政处罚, 综合运用挂牌督办、约谈警示、“安全生产黑名单” 等措施手段,高压推进事故隐患整改,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

 

 

 

2019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