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4·25”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4·25”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4月25日1时18分左右,位于樟树市盐化工基地化工园区的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江公司)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左右。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5月3日,宜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4·25”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组成,同时,邀请了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组长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吴爱民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夏勤同志担任,并聘请了化工等方面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樟江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5日,由樟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60982210036858),为法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樟树市辛基山工业园,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法定代表人为刘景澄,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生产、销售。公司总经理刘祖林(刘景澄之父)为樟江公司主要负责人。樟江公司定员50人,其中技术及管理人员10人,生产人员40人。公司设有总经办、财务部、质量部、综合办、人事部、采购部、生产技术部(下设1-4班组和化验班组)、安环设备部等职能部门。

(2)采用的生产工艺。公司新建年产35000吨50%双氧水建设项目,采用钯触媒2-乙基蒽醌法生产双氧水,即利用烷基蒽醌衍生物为载体,在钯触媒催化剂的作用下被氢化、而后又氧化合成双氧水的过程。其主要生产工序有:氢化工序、氧化工序、萃取净化工序、后处理工序、工作液配制工序、浓缩工序等。

(3)劳动人事管理。樟江公司与刘大海等人分别签定了《劳动合同》。刘大海从事双氧水生产主管,全面负责生产、安全、环保的管理,指挥及调度工作;刘文亮与刘文汉从事双氧水车间班组长工作。2016年1月15日,樟江公司又任命刘大海为生产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生产、安全、环保的组织、管理、指挥及调度工作。

(4)培训教育情况。樟江公司先后在2015年12月和2016年1-2月分别派公司生产技术人员到浙江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技术服务站参加培训;4月8日,公司5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了安监部门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培训;樟江公司对新进员工进行了入厂安全三级教育培训,但未对新进员工培训是否合格进行考核。

2.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恒达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1日,由樟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60900520000229),为有限责任公司(含港澳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樟树市辛基山工业园,注册资本1800万美元,注册法定代表人为蓝家勇,经营化工产品为离子膜烧碱、液氯、盐酸、次氯酸钠、80%水合肼、氢气、70%硫酸。

(2)与樟江公司所属关系。2015年6月15日,蓝恒达公司将土地、厂房租赁给樟江公司建设8万吨/年双氧水项目,并签定了《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规定,樟江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生产、安全、环保跟蓝恒达公司有关联的,应纳入蓝恒达公司的生产调度管理范围。2015年6月18日,蓝恒达公司与樟江公司签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项目建设情况

1.项目审批情况。樟江公司年产35000吨50%双氧水建设项目由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证书等级:甲级(A133010851))设计。2015年6月17日,樟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樟江公司年产3.5万吨双氧水(50%)项目出具了《江西省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樟工信备字〔2015〕11号);2015年10月8日,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双氧水(50%)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宜环评字〔2015〕166号);2015年11月,江西赣昌安全生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编号:APJ-(赣)-001)出具了《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35000t/a50%双氧水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2016年1月6日,宜春市安监局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宜市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6〕1号);2016年2月1日取得了宜春市安监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宜市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6〕1号),同意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2016年3月28日,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受理了樟江公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并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宜公消审凭字〔2016〕0014号)。

2.厂房施工及设备安装情况。2015年6月15日,樟江公司在与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就土地、厂房租赁签定《合作协议书》后,即着手准备平整土地,建设厂区围墙。该建设项目的生产和安全设备设施由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安装,所涉项目的安全设备设施都具有产品合格证,宜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及樟树技术监督检测所对该项目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等)出具了检测检验报告,所检特种设备合格;2016年3月16日,樟树市气象局出具了该项目维修车间、空压制氮及变配电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樟)雷审字〔2016〕第010号),准予樟江公司办理防雷装置施工手续;2016年3月,江西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出具了该项目双氧水装置区、储罐区、装卸区金属设备及管道的防静电检测报告,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试生产情况。2016年4月,樟江公司制定了《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3.5万吨/年(50%)双氧水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经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认可,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同意该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使用)。2016年4月18日樟江公司开始试生产。

(三)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500余万元左右。具体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如下表:


樟江化工.png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及信息报送情况

(一)事故经过

4月24日21时30分左右,生产系统正式开车后,班长刘文亮和刘拥军去车间巡检,在巡检到三楼时,刘文亮发现从计量罐加入氢化液储槽中的磷酸流速过大,就把滴加磷酸的阀门关小到原来的四分之一左右,巡检之后回到了DCS中控室。

23时左右,公司聘请的技术指导林水根不太放心生产情况,就来到生产工作面,发现磷酸滴加比原来小了许多,当时未发现什么问题,就回到中控室等待氧化液分析结果。24时左右,分析员余志蓉取氧化液进行分析,与此同时,班长段金星在巡检过程中通过白土床视镜发现含碱过量,随即通知关建华等人来现场进行排碱。

 25日0点30分左右,氧化液分析结果显示,氧化液碱性超标,余志蓉和皮蓉赶紧通知中控室,同时,中控室聂凤发现再生液贮槽液位下降厉害。在听到氧化液碱性超标和再生液液位下降厉害后,主要负责人刘祖林按下了DCS控制系统操作台上的紧急停车按钮,决定进行紧急停车。紧急停车后,聂凤把相关情况打电话报告班长段金星,段金星即要求聂凤通知蓝恒达公司停止供氢,然后立即跑回中控室,通过DCS控制系统把相关阀门、泵手动关闭,同时,打开了通氮气阀门,然后回到四楼氢化塔进行充氮气保护。

0点40分左右,大家都回到自己的岗位进行后续处理。在停车处理过程中,刘大海、刘文亮将氧化工作液泄放至酸性工作液储槽,刘大海用扳手打开了酸性工作液储槽的备用口,决定在酸性储槽中对氧化液进行紧急加酸处理。

凌晨1时左右,技术负责人周怀国了解情况后来到现场。看见工人正在用塑料桶装磷酸,刘大海正在酸性工作液储槽上作业。周怀国叫刘大海下来商量一下,并建议把氧化液放到事故应急池进行处理。刘大海则在上面回答说磷酸已经加进去了,稳定了。周怀国又去找刘祖林和林水根商量,在下到一楼酸性工作液储槽边时,用手摸了下罐体,温度大概在70度左右。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就发生了爆炸。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樟江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撤离,核查人数,并对1名轻伤人员进行救治。  

樟树市消防大队接到蓝恒达公司和樟江公司的事故报警后,在第一时间调派辖区6辆消防车32名官兵赶赴现场进行扑救。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立即进行火情侦查,综合研判火势。指挥部即下令迅速组织周边企业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樟树市冀鲁化工有限公司和樟树市威泰建材有限公司紧急停车,对企业及周边群众进行疏散,并立即部署一台移动水炮对着火区域进行冷却控制,同时,紧急协调丰城、高安等周边县市增派消防力量,调配移动水炮、无人机、消防坦克等特种装备参与救援。

省政府省长鹿心社,宜春市委书记邓保生,市政府市长蒋斌,市委常委、副市长魏晓奎,市政府副市长赖国根分别就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作出了重要批示;宜春市政协主席、市委常委、副市长黄建平亲自坐镇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进行调度指挥,副市长、公安局长万秀奇,副市长赖国根等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樟树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由市政府市长胡江萍同志为总指挥,以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盐化办、宣传部、周边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事故处置指挥部。同时设立安全救援、企业员工及周边群众疏散、环境监控、舆情管控等9个工作小组。省安监局监管二处处长刘武,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局长方红亚,省赣华安全咨询公司总经理熊安平,省赣安安全咨询公司总工程师陈新林等有关领导和专家也赶赴现场指导开展救援。

经事故处置指挥部及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的科学指挥,全体消防官兵奋力扑救,25日上午10:30分左右,明火被成功扑灭。第一时间派出搜救小组对火灾现场进行实地察看、排查,并积极开展人员搜救。搜救小组于当日11:40分左右找到第一具遇难人员遗体,第二名遇难人员遗体于26日上午7时,在消防人员勘察事故现场三楼时找到,第三名遇难人员遗体于29日下午4点左右,在樟江公司前门排水沟下游2-3公里处被发现。

(三)事故信息报告

4月25日1时20分左右,“蓝恒达公司”王姓职工电话向樟树市工业园管委会盐化办(简称樟树市盐化办)报告了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樟树市盐化办立即向樟树市政府办、工业园管委会和樟树市分管领导进行了报告。1时40分左右,樟树市政府办将樟江公司事故反馈樟树市安监局,随后,樟树市安监局书面向宜春市安监局上报事故情况,宜春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省安监局、宜春市应急办、宜春市纪委上报了事故信息。27日上午12点左右和29日下午,根据救援过程中死亡人员变化,樟树市安监局分别向宜春市安监局,宜春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宜春市应急办进行了续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企业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试生产准备阶段,往生产系统中添加工作液时,氧化塔中的氧化工作液(主要成分为:2-乙基蒽醌、重芳烃、双氧水和磷酸三辛酯等)呈碱性(要求氧化液呈弱酸性)。企业在进行紧急停车后,刘大海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处理时判断不全面,企图回收利用不合格工作液,违规将氧化工作液泄放至酸性储槽中,并违规打开酸性储槽备用口添加磷酸,企图重新将氧化工作液调成酸性。但酸性储槽中的双氧水在碱性条件下迅速分解并放热,产生高温和助燃气体氧气,引起密闭的储槽容器压力骤升而爆炸,同时,引燃了氧化工作液,造成爆燃事故。

(二)间接原因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企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未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这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樟江公司在建设项目时,未取得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建设部门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擅自进行项目试生产(使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完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安监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企业安全技术人员及操作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危险危害的防范意识不强;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与事故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企业未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这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细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樟树市盐化办、安监局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不够彻底,对试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危害的防范意识不够强;未及时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未及时督促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彻底,这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调查中还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截止事故发生,樟江公司仅取得宜春市消防支队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在没有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情况下进行试生产,消防部门对该企业这一阶段的消防管理工作职责不清,疏于管理,对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樟江公司建设项目未取得樟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施工许可,属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樟树市城建局和城管局存在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4·25”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引起的生产安全较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涉事相关人员和企业

1.刘大海,男,樟江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在事故过程中自己违章操作并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刘文亮,男,樟江公司生产技术部班组长。在事故过程中违章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3.刘文汉,男,樟江公司生产技术部班组长。在事故过程中违章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4.刘祖林,男,樟江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清,对本公司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公司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未予以纠正,未履行法律法规赋予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鉴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周怀国,男,樟江公司技术顾问。作为技术顾问,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应急处置不当未予纠正,对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未予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监督责任,建议樟江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6.林水根,男,杭州华洁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作为樟江公司聘请的技术指导,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应急处置不当未予纠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未予制止。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监督责任,建议樟江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撤职处分,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7.段金星,男,樟江公司生产技术部一班班长。在樟江公司应急处置过程中,得知安全管理人员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时未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未当场制止其违法违规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樟江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8.颜仁林,男,樟江公司中控室操作工。在樟江公司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时未予制止,且未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冒险违法违规进行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樟江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9.周建勇,男,樟江公司专职安全员。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未予制止。且未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樟江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撤职处分,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0.彭俊,蓝恒达公司安环部经理。作为樟江公司土地出租方(蓝恒达)代表,未对承租单位(樟江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人民币5000元。

11.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安全管理混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形同虚设,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企业员工违章操作,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应急处置严重失误。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第一款、二十四第一款、二十五第四款、二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12.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把多余空置土地出租给樟江公司,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公司没有履行对樟江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皮建彪,男,中共党员,樟树市盐化办经济运行科科长兼安监员。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试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危害的防范意识不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对樟江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其他处理及建议

1.责成樟树市委、市人民政府向宜春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宜春市消防支队对辖区内企业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前的消防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区分,加大监管力度;

3.责成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樟树市安监局向樟树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樟树市城建局和樟树市城管局向樟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樟树市人民政府对工业园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全面排查,消除消防设计没有做到“三同时”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

5.责成樟树市盐化办向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责成樟树市安监局监察大队长刘清泉向樟树市安监局、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服务科长姜庆向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由樟树市监察局对樟树市盐化办副主任兼安监站站长卢舒凯进行诫勉谈话;

8.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樟树市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该起事故背后若存在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负责调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化工、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和效益的关系,真正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二是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研究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并经常督查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三是要按照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五落实五到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位员工,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一是杜绝“三违”现象,不断强化对“三违”现象的安全管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及《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操作,对发现存在“三违”现象的,要将其当做安全事件或者事故进行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二是加强特殊作业管理。化工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修订完善本单位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层层落实特殊作业的“实名制”管理责任,严禁未经审批进行特殊作业;三是认真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四是加强企业试生产安全管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试生产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同时,要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理和生产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及时处置试生产过程中的异常和突发情况。五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尤其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培训,建立完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注重培训的效果。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六是提高企业事故防范能力。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自身作业特点,对生产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危险危害的,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并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评估预案演练效果。

(三)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强化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各地区特别是樟树市要从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建设和生产;要规范企业间租赁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要切实理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切实解决对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放松监管、大开绿灯、听之任之的问题,严防安全监管“盲区”;要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各行业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认真落实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严把设计审查关,加强试生产的监管,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活动和验收结果加强监督核查。各地尤其樟树市要认真研究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开展全面隐患排查整改,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化工行业新工艺、新产品安全性不确定的项目,必须建设生产安全自动化控制系统,并确保相关设备设施齐备、完好且有效运行。安监部门要选调具有化工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安监部门中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监管。充分运用隐患排查“两化”系统和“网格化”管理手段,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4·25”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

2016年5月19日

来源:

http://safety.jian.gov.cn/news-show-46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