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石油化工密闭采样安全要求
标准号:TCCSAS 003-2019
发布日期:2019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19年8月1日
以下是正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行业生产装置(单元)中液体、气体以及气液共存样品介质密闭采样的适用对象以及在设计、安装、采样过程和维护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行业生产装置(单元)中液体、气体以及气液共存样品介质密闭采样过程的管理,不适用于石油化工行业生产装置(单元)中固体样品介质的密闭采样和储罐密闭采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000.3一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部分:易燃气体
GB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7部分:易燃液体
GB30000.10-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0部分:自燃液体
GB 30000.18-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采样sampling为满足分析化验等工艺需要而进行的从生产装置的流体介质中取出部分有代表性样品的过程。
3.2密闭采样 airtight sampling采样时基本不发生样品向周围空间泄漏的采样过程,或采样时基本不发生有毒、有害物料向周围空间泄漏的采样过程。
3.3密闭采样器 airtight sampler由现场采样设备和采样器具所组成的用于实现密闭采样过程的系统。
3.4采样器具sampler采样时用于盛装样品介质的器具。
4适用对象
4.1一般要求
4.1.1对于其他标准中有明确配备要求的,依据相关标准要求进行配备密闭采样器。
4.1.2对于无专门标准加以规定的,依据采样样品的理化性质和采样频次配备密闭采样器。
4.2性质及频次要求
4.2.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样品介质,且正常生产时日均采样次数大于0.1次且小于1次的,宜采用密闭采样;正常生产时日均采样次数大于或等于1次的,应采用密闭采样:
a)GBZ230一2010中所规定的极度危害(I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
b)GB30000.3-2013中所规定的类别1的易燃气体;
c)GB30000.7-2013中所规定的类别1和类别2的易燃液体;
d)GB30000.10-2013中所规定的类别1的自燃液体;
e)GB30000.18-2013中所规定的通过接触途径为“经口”和“经皮肤”而划入急性毒性为类别1或类别2的物质;
f)GB30000.18-2013中通过接触途径为“气体”“蒸汽”或“粉尘和烟雾”而划入急性毒性为类别1或类别2的物质;
g)GB50160-2008中所规定的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
4.2.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样品介质,且正常生产时日均采样次数大于或等于1次的,宜采用密闭采样:
a)GBZ230-2010中所规定的高度危害(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
b)GB30000.3-2013中所规定的类别2的易燃气体;
c)GB30000.7-2013中所规定的类别3的易燃液体;
d)GB30000.18-2013中所规定的通过接触途径为“经口”和“经皮肤”而划入急性毒性为类别3的物质;
e)GB30000.18-2013中通过接触途径为“气体”“蒸汽”或“粉尘和烟雾”而划入急性毒性为类别3或类别4的物质;
f)GB50160-2008中所规定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
4.2.3由于样品介质存在特殊化学反应等其他风险,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应设置密闭采样器。
5设计安全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密闭采样应流程设计合理,采样时泄放出的有毒、有害或可燃介质应有回收或安全处理措施。
5.1.2采样过程设计应尽可能实现全过程的本质安全且操作简便。
5.1.3密闭采样器铭牌及操作部位名称应标注清晰,并有便于采样人员参照执行的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铭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密闭采样器名称、安装位置或编号、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执行标准等。
5.1.4密闭采样器的采样器具及其接口设计应考虑便于后续分析工作的需要。
5.1.5密闭采样器的设计应尽量减少密封点数量,降低泄漏概率。
5.1.6密闭采样器及其在现场的安装设计应符合GB50160-2008的要求。
5.2密闭要求
5.2.1密闭采样系统应实现采样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近零排放。
5.2.2采样过程中采样装置不得有可视的液体滴漏。当介质为可燃物质时,按照HJ733检测,采样过程中附近的可燃气体浓度不应大于500umol/mol;当介质为有毒物质时,采样过程中泄放的有毒气体浓度不应大于其在GBZ2.1中相应的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浓度。
5.3电气安全
5.3.1处于防爆区域的密闭采样器应有防静电、防电器火花措施。
5.3.2当密闭采样系统中存在有电伴热、电动阀门、显示仪表、信号灯、控制按钮等电气设备时,其防爆等级应符合所处区域的防爆要求,设计应符合GB50058中的相关要求。
5.4材质要求
5.4.1密闭采样器的材质应满足生产工艺条件的要求。
5.4.2密闭采样器与介质直接接触部位的材质,不得与介质发生溶解、溶胀、吸附及化学反应。
5.5温度要求
5.5.1用于高温介质采样的密闭采样器应有降温措施,使得被采集介质的温度降低到80℃以下且不超过采样器具的使用耐受温度。有特殊要求的样品除外,但采样器具应有隔热措施,使得外壁温度在传热平衡后不超过人体耐受温度。
5.5.2低温介质应采取保冷措施,避免由于介质气化造成采样失败或造成人员冻伤。
5.5.3应综合考虑介质的工艺温度、凝点与周围环境温度的变化,通过采取合适的保温或置换等措施,避免介质在采样支路和密闭采样器中发生结晶或冷凝。
5.5.4用于高温介质采样的密闭采样器应具有温度指示仪表。
5.6压力安全
5.6.1密闭采样器承压部位的设计标准应超过工艺介质设计压力的1.5倍。
5.6.2当采样器具为玻璃材质时,应设置防炸裂保护措施。
5.6.3当介质压力较高时,应有减压措施。
5.6.4应有防止措施以避免当物料中存在的颗粒物、碎屑或可能出现的结晶、聚合、絮凝等现象造成密闭采样器失效或发生危险。
5.6.5用于高压介质采样的密闭采样器应具有压力指示仪表。
6.1安装位置
6.1.1密闭采样器安装位置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6.1.2当可能存在夜间或低自然照度条件下采样时,密闭采样器作业区域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6.1.3密闭采样器应留出充分的空间供采样人员进行操作,并便于紧急情况下的人员撤离。
6.1.4密闭采样器安装高度宜使得采样人员采样作业时操作中心高度处于0.7m~1.2m。
6.1.5密闭采样器安装位置宜协调统一。
6.2施工要求
6.2.1新建与改建装置,密闭采样器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审查验收。
6.2.2对于后期改造增加的密闭采样器,应按照现有装置的施工、验收要求进行管理。
7采样过程管理
7.1人员要求
采样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掌握采样流程,了解介质性质及注意事项。
7.2器具要求
7.2.1采样器具应加挂标签,标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样位号、器具容积、耐压参数、材质、采样介质等信息。
7.2.2采样器具在采样前应进行必要的清洁和处理,以免对样品造成污染或产生有害反应。
7.3采样过程
7.3.1采样时应做好采样人员个人防护,于采样口的上风向进行采样,对极度危害(I级)样品进行采样或采样过程存在其他较高风险时应有人员监护。
7.3.2采样时应先观察采样点周围状况,分析作业区域机械伤害、高处跌落等危险因素,并做好防护措施。
7.3.3应检查密闭采样器的状态是否完好,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采样操作,不得任意减少或改变操作步骤,并注意采用防爆工具、静电接地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7.3.4在采集高温或特殊介质时,应佩戴隔热手套、防护面罩等必要的防护设施。
7.3.5采样器具应按照要求进行处理,避免存在与介质发生剧烈物理相态变化或不利化学反应。
7.3.6采样完成后应按照要求及时恢复密闭采样器的状态。
7.3.7样品运输过程中宜采取适当固定措施避免采样器具发生影响安全或样品有效性的碰撞、倾倒。
8维护要求
8.1一般要求
8.1.1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落实密闭采样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8.1.2对密闭采样器应定期进行外观及功能检查、泄漏检测和维护,并留下记录。
8.1.3外观及功能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铭牌、标识、操作指示、压力温度等指示的可辨识性;
b)箱门、开关、接头等操作部件的可用性;
c)保温、伴热、冷却等辅助设施或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8.1.4对密闭采样器的动、静密封点均应定期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8.1.5对活性炭罐、碱液罐等尾气处理设施达到饱和的应及时更换。
8.1.6对失效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密闭采样器的完好率应大于或等于90%。
8.2其他
8.2.1企业应建立密闭采样器的档案,从设计、安装、维护到报废拆除,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8.2.2企业应对分析实验的剩余样品进行相应处理,避免产生污染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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