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64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判定情形,便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工贸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图鉴(附对错对比)2023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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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贸企业通用重大事故隐患,
二、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三、有色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四、建材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五、机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六、轻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七、纺织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八、烟草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九、粉尘爆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十、液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中毒风险有限空间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监控、报警、防护失效判定重大事故隐患
一、工贸企业通用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1、判定情形:
(1)企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 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 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判定情形: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