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2018.7.12 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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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7 月 12  日 18 时 42 分 33 秒, 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 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造成 19 人死亡、 1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4142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 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积极抢救受伤人员, 做好善 后工作, 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国务院安委会 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8〕 5  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 总工程师王浩水率领工作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指导事故处置和 调查工作。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副省长彭宇行第一时间赶赴 事故现场,原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 协助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2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省政府于 7 月 13  日批准成立了由原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称事 故调查组),省政府办公厅、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公安厅、原 省安全监管局、 省总工会、原省消防总队、宜宾市人民政府派员 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小组、责任小组、综合小组, 邀请省 纪委监委、 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同时聘请化工、安全、设计、 生产、设备、自控、消防、爆炸、环保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 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 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 事故企业基本概况

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宜宾恒达公司) ,成立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 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东 段 54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济性质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组织机构代码 34569036-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1523345690369B ,经营范围为化学原 料中间体和化学制品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设备安装,营业期限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至长期。公司由法人股东上海升华 药物科技有限公司占股 20%和自然人股东张永兵占股 40%、李 勇占股 30%、陈静霜和李光辉各占股 5%构成。公司经理李光辉, 主管财务;公司副总经理陈静霜, 主管技术和生产;公司实际控 制人、执行董事张永灿;监事张永兵。公司下设综合办、生产部、 财务部、环安部、质管部等职能部门,现有职工 98 人,其中高 中及以上学历 16 人,初中学历 30 人。


公司厂区占地面积约 25 亩, 总建筑面积 6339 ㎡, 建有办公 楼(办公楼与职工宿舍共用一栋建筑)、一车间、二车间、三车 间、精制车间、储罐区、烘房、分析楼、库房一、库房二、变配 电室、制冷机房、门卫室。主要建筑物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 位于厂区中部西侧由北向南依次排列,均为地上三层钢结构建筑, 建筑面积 896.67m2;库房一、库房二位于厂区东侧;精制车间 位于三车间东侧; 办公楼平行位于一车间北面。

(二)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事故装置。

事故装置为生产咪草烟的丁酰胺脱水装置(企业 编号为 2R301  的 3000 升搪瓷反应釜),位于宜宾恒达公司二车 间三楼西北角。 2R301 釜是用于咪草烟合成过程中原料丁酰胺脱 水操作的设备, 配置有釜顶螺旋板冷凝器、玻璃材质回流分水器 以及甲苯冷凝液接受槽(在二车间底楼)。


事故车间。二车间备案报建拟生产 5-硝基间苯二甲酸, 实际生产咪草烟和 1,2,3-三氮唑。二车间为地上三层钢梁框架结构, 屋顶为钢梁和彩钢板, 四周无隔墙, 总高 13.85m;车间东西为 4 跨,南北为 2 跨, 共 3 层。事故发生前,车间二、 三层各有 9 台 釜(原设计分别各为 6 台),按南北分列,北部 5 台,南部 4 台; 每个釜通过 4 个支座安置在车间的工字型钢梁上(支座未与钢梁 固定),釜体呈贯穿楼板形式悬挂设置,釜体在楼板上下各约 1/2。


事故装置生产工艺。咪草烟合成过程中原料丁酰胺的脱水, 采取加入甲苯并升温, 利用甲苯和水互不相溶, 能与水形成共沸 物,共沸物冷凝后在分层器分为两层, 实现水与甲苯的分离。具 体操作为向脱水釜中加入甲苯和丁酰胺, 边搅拌边向夹套通入蒸 汽加热升温,共沸脱水(108C左右);待分水器内无水脱出后, 蒸出甲苯。甲苯回流到釜中再次与釜内物料中的水形成共沸物, 进而将物料丁酰胺带入的水不断蒸出。


事故装置变更情况。根据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安装图, 二 车间共设计有 12 台釜, 现场勘验发现二车间共有 18 台釜,事故 单位擅自增加了釜的数量, 且未履行相关设计变更和变更管理手 续。


事故装置自动控制情况。发生事故的生产装置未设置自动化 控制系统,原设计的二车间 DCS 控制系统、ESD 紧急停车系统 现场实际未安装,无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消防系统。 生产设备、管道工艺参数的观察和控制仅靠现场人工观察压力表、双金属温度计以及人工手动操作, 设备的全部工艺参数均未实现 远传。


宜宾恒达事故.jpeg


( 三 )事故企业建设项目有关情况

1 .有关审批情况

2015 年 10 月 13  日,宜宾恒达公司年产 2300 吨化工中间体

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取得了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 《企业 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川投资备〔51152315101301〕 0044 号),建设内容为建设 2000  吨/年 5-硝基间苯二甲酸、300 吨/年 2-  (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 苯甲酸化工中间体生产线, 新建生产厂房、仓库、办公楼等房屋 5000 平方米及污水处理站 等公用工程相关配套设施;计划用地 25 亩;总投资 4000 万元。

2016 年 4 月 12  日, 项目变更备案, 取得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出 具 的 《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通 知 书》(备 案 号 : 川 投 资 备 〔51152316041201〕0016 号) ,总投资变更为 5000 万元。

2016 年 3 月 11  日, 项目取得江安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 划 建 设 局 出具 的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江 规 地 字 第 511523201620022 号)。

2016 年 9 月 14  日, 项目取得江安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 划 建 设 局 出具 的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江 规 建 字 第 511523201630031 号)。

2017 年 4 月 26  日,项目取得江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江公消审字〔2017〕第 0006 号)。

2017 年 5 月 8  日, 项目取得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宜宾 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2300 吨化工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川环审批〔2017〕129 号)。

2017 年 8 月 23  日,项目取得江安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 划 建 设 局 出 具 的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编 号 : 51152320170823025)。

2017 年 12 月 12  日, 项目取得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出具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宜安监危化项目 安条审字〔2017〕027 号);2018 年 3 月 15  日, 原宜宾市安全监 管局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审查未获 通过。其间, 因该项目存在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就 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和 2018 年 3 月 9  日对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江)安监现决〔2017〕危 38- 1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江)  安监罚〔2018〕3- 1- 1 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室于 2018 年 3 月 6  日 向江安县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重点工 作督办书》(宜市安办督〔2018〕第 4 号),责成江安县人民政府 督促并责令宜宾恒达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 .有关建设情况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2  月完成编制; 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于 2017 年 8 月完成编制;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泸州泸 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完成编制, 同时该单位承 担了该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土建施工、 给排水、电气及部分低压 蒸汽管的工程设计,因宜宾恒达公司未提供工艺包,未进行工艺 施工图设计。 2016 年 1  月起, 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开 始陆续向宜宾恒达公司提供上述图纸;设备设施安装由四川自强 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消防工程设备安装由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 公司承担。

2016 年 2 月 26  日,宜宾恒达公司就该项目与四川中资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6 年 3 月 10  日, 四 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开始施工作业。

2016 年 5 月 8  日, 宜宾恒达公司就该项目与江阳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5  月 10  日江阳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进场实施监理。

2016 年 12 月 31  日,因违约纠纷, 宜宾恒达公司就该项目 与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017 年 5 月 24  日,经江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民事调 解书》〔2017〕川 1523 民初 541 号),裁定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0 日前撤出位于江安县阳春工业区的宜宾 恒达公司化工中间体项目修建工程所在地工地。

2017 年 7 月 10  日,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开始 施工作业。

2017 年 11 月 10  日,该项目建筑工程部分基本完工,开始 设备、管线安装。

2017 年 11 月 22  日,宜宾恒达公司与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 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书。2017 年 12 月 2  日, 四川自强科技有限 公司施工人员进场, 先后进行了精制车间、三车间(2018  年 3 月上旬完成)、二车间(2018 年 6 月上旬完成) 和一车间设备的 安装。至事故发生时,一车间尚在进行设备管道安装。其间, 常 州市道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常州道恩公司) 向宜宾恒 达公司提供了咪草烟生产工艺说明和工艺流程图, 成都化润药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化润公司)向宜宾恒达公司提供了 1,2,3- 三氮唑生产物料在设备中的流向图, 宜宾恒达公司根据提供的工 艺流程图和流向图,未经正规设计,由公司副总陈静霜手绘设备 布置图, 施工方依据布置图安装设备, 管线走向和工艺配管等凭 经验现场决定。

2017 年 11 月 30  日,宜宾恒达公司与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 限公司签订了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 至事故发生时, 消防水池 的管道安装尚未完成, 消防水泵房尚未开始施工; 一、二、三车 间仅进行了排管,二、三车间一层消防栓箱因管道未接通尚无法 使用。

2018 年 2 月下旬, 部分设备开始调试和试车。

2018 年 3 月 14  日,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结束,监理单位离场。

2018 年 6 月 6  日, 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织对办公楼、分析楼、一车间、二车间、 三车间、精制车间、库房 1、库房 2、变配室、烘房、门卫室进 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共同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

截止 2018 年 7 月 12  日事故发生时, 宜宾恒达公司已安装就 位的设备约 312  台(套),其中压力容器 17  台(含 2R301 釜), 其它特种设备 6 台,除一车间 1 台 6300L 搪瓷反应釜、三车间 2 台 3000L 搪瓷反应釜、制氮机、冷冻机组、提升机、叉车、分析 室的液相色谱及气相色谱、生产车间反应釜的连接管线和塑料储 罐为新购置外, 其余均为购置的二手设备,且无设备台账、原始 出厂资料及技术档案。

3 .有关生产情况

宜宾恒达公司申报备案建设年产 2300 吨化工中间体项目, 包括 2000 吨/年 5-硝基间苯二甲酸和 300 吨/年 2-(3-氯磺酰基-4- 氯苯甲酰) 苯甲酸(BBA) 生产线, 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和 精制车间分别拟用于溶剂回收和废酸处理、5-硝基间苯二甲酸、 2-  (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的生产和产品精制提纯。

2017 年 11 月 21  日,宜宾恒达公司与常州道恩公司签订《产 品合作协议》, 常州道恩公司指派技术人员毛泽洋作为现场生产代表指导宜宾恒达公司合作生产咪草烟及其中间体 PDE;2018 年 3 月起,宜宾恒达公司在报建的年产 2300 吨化工中间体项目 尚未全部建设完成和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 的情况下,开始 从事与备案审批建设项目不相符的非法生产活动, 接受常州道恩 公司的委托以及提供的工艺包和部分生产原材料, 非法在三车间 生产咪草烟的中间体 PDE,截止事故发生时已生产 PDE  约 80 余吨; 2018 年 6  月底,开始在二车间试生产咪草烟,尝试打通 生产工艺,摸索工艺参数,截止事故发生时,已生产咪草烟 10 余吨。

2018 年 3  月中旬起,由宜宾恒达公司法人股东上海升华药 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升华公司) 提供 4-硝基-2- 乙基 苯胺的技术文献, 宜宾恒达公司与其合作,在其精制车间违规开 展了该产品的小试、中试试验,截止事故发生时, 已试产出 4- 硝基-2- 乙基苯胺粗品以及少量精品。

2018 年 4 月 27  日,宜宾恒达公司与成都化润公司签订《杂 环药物中间体委托生产协议》, 由成都化润公司提供工艺路线, 并指派技术人员周永恒作为现场生产代表指导宜宾恒达公司合 作生产 1,2,3-三氮唑。2018 年 6 月底,开始在二车间非法试生产 1,2,3-三氮唑(内部代号:TIZL)。截止事故发生时, 已生产 600 余公斤 1,2,3-三氮唑精品。

4 .建设项目进入化工园区情况

江安县工业园区始建于 2005 年底, 位于宜宾、泸州、自贡 三市之交濒临长江。园区总体规划面积为 20 平方公里, 包括 15 平方公里的阳春循环化工区和 5 平方公里的康家坝绿色食品区。 “省级经济开发区”目前正在报审过程中。该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 为江安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管委会下 设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挂“环境保护局”牌子)、监察审计局、财务融资局、综合办公 室、企业服务中心、阳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宜宾恒达公司 2300 吨/年化工中间体项目系 2015 年江安县 人民政府签订入驻江安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 占地 25 亩。

2018 年 1 月,江安县委办和政府办联合发布了《江安县 2018 年重点项目目标任务》,要求宜宾恒达公司 2300  吨/年化工中间 体项目在 2018 年 6 月竣工。2018 年初,江安县人民政府(甲方) 与宜宾恒达公司(乙方) 签订化工中间体项目投资补充协议, 双 方约定宜宾恒达公司需确保该项目在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竣工投 产。

(四)事故企业购买氯酸钠的有关情况

2018 年 6 月 13  日,江安县环境保护局对宜宾恒达公司进行 检查, 发现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 COD  (以化学方法测量 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超标,并于 6 月 28  日向 宜宾恒达公司下达了《江安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江环责限字〔2018〕01 号)。为解决环保压力,宜宾恒达公司 停止了三车间咪草烟中间体 PDE  的生产, 同时限制了二车间咪 草烟生产废水的排放,造成生产现场大量有机废水积存。

2018 年 7 月 8  日, 宜宾恒达公司副总陈静霜联系江西汇海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汇海公司) 求购 2 吨效果最直 接、最好的 COD 去除剂。

2018 年 7 月 9  日, 江西汇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霄飞与宜宾 恒达公司网签了 2 吨 COD 去除剂(型号为 JX-201,规格为 25Kg/ 袋, 80 袋) 的《水处理药剂销售合同》, 当日,许霄飞安排其妻 刘美华通知江西汇海公司设于遂宁仓库的管理员唐喜,要求其通 过物流将遂宁仓库存放的 2 吨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作为 COD 去 除剂向宜宾恒达公司发货。唐喜遂将 2 吨(25 公斤/袋, 80 袋) 库房存放的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物流单标注为“原料”)作为 COD 去除剂通过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发往宜宾恒达公司。

2018 年 7 月 12  日,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通过 集装箱货车将江西汇海公司销售给宜宾恒达公司的 2  吨标注为 “原料”的 COD 去除剂运送至宜宾, 后由宜宾江安壹米滴答金桥 物流公司配送至宜宾恒达公司库房。经查证, 江西汇海公司存于 其遂宁仓库的 2 吨无包装标识、物流单标注为“原料”的 COD 去 除剂实为氯酸钠,系通过中间商成都雄踞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的销售公司成都欣恒贸易有限公司购得①。

(五)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常州市道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5 月 29

日,位于常州市新北万达广场 3-2615  室,法定代表人李磊,注 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320411596937768T。《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苏 D(新) 安经字〔2017〕000069 ,经营方式批发, 有效期至 2020 年 7 月 25   日, 发证机关为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该公司 为委托宜宾恒达公司加工生产咪草烟及其中间体 PDE  的合作单 位。

2 .成都化润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14  日,位 于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 88 号 12 栋 901 、905 号, 法定代表人 TAN PING ZHONG  (谈平忠, 美籍华人),注册资本 570 万元,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组织机构代码060081228,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915101000600812286  ,  工 商 注 册 号 510109000356591 。2018 年 2 月 13  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编号川蓉高危化经字〔2018〕032  号,经营方式为不带


①  2018 年 3 月下旬,江西汇海公司从成都雄踞科技有限公司了解到有 25 公斤/包、干品、白袋装氯酸钠,遂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与其签订了 32 吨白袋装氯酸钠购买合同。  2018 年 4 月 10 日,成都雄踞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 欣恒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 32 吨白袋装氯酸钠(成都欣恒贸易有限公司系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并 于当天通过成都宏凯吉运物流有限公司王凯在货车帮 APP 上发布了该货运信息,重庆刚和物流有限公司接单后于 4 月 11 日将 32 吨白袋装氯酸钠从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运送至江西汇海公司设于遂宁的仓库,江西汇海公司 将其中的 2.5 吨存于四川遂宁仓库 ,其余 29.5 吨运往了江西。


储存设施经营(仅限票据交易),有效期至 2021 年 2 月 12  日, 发证机关为成都市高新区经济运行和安全生产监管局。该公司为 委托宜宾恒达公司加工生产 1,2,3-三氮唑的合作单位。

3.上海升华药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路 2575 号,法定代表人邱友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投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695847696J。该公司系宜宾恒达公司法 人股东(占股 20%), 为与宜宾恒达公司合作开展 4-硝基-2- 乙基 苯胺产品的小试、中试试验的合作单位。

4 .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6 月 21

日,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吴忠全,注册资本 200 万元,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0904707551B。《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 号 A251006774,有效期至 2020 年 2 月 21  日, 发证机关为四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 专业设计乙级。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 2300 吨化工中间体 项目施工设计单位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单位。

5 .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5 月 26 日,位于江安县四面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内,法定代表人汪旭, 注册资本 12006 万元,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523MAG2A3117N 。2017  年 8月 14  日换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 JZ 安许证字

〔2005〕002632,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 有效期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编号 D251435866,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 发证机 关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贰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D351435863,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发证机关为原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资质等级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编号 D451435860,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 发证机关为江 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资质等级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 承包叁级。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 2300 吨化工中间体项目 施工单位。

6 .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9 月 7  日,位于 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 1 楼,法定代表人李波, 注 册资本 3 亿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0204728634F。2012 年 8 月 20  日取得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 E151000717-8/7,有效期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 质等级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 2300 吨化工中间体项目建筑工程监理单位。

7 .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10 月 30  日, 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五十八村(自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 人陈恭丽,注册资本 316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089284299。2016  年 11 月 14  日换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 JZ 安许 证字〔2004〕000348,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编号 D351430049,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发证 机关为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等级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专业承包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压力管道)编号 TS3851A93-2020,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发证机关为原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等级为 GB/GC 、 等级 GBI (含 PE 专项) /GC2 压力管道安装。该公司为宜宾恒达 公司年产 2300 吨化工中间体项目设备安装单位。

8.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3 月 14  日,  位于宜宾市南岸叙府路汇景苑 2-6-A,法定代表人罗强,注册资 本 500 万元,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500746923952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编号 D251626340,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13  日, 发证机关为四 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资质等级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 2300 吨化工中间体项目消防工程设 备安装单位。

9.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 位于中国(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 199 号 1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刘永祺,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济性质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 统 一社 会 信 用 代码 91510100MA61T42C93 。2016 年 5 月 31  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 3205  号,有效期至 2020 年 5 月 30  日,发证机关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化工石化医药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等级为甲类级别。该公司为 宜宾恒达公司 2300 吨化工体中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

10 .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25

日,位于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新 17 号(附 49 号), 法定代表人 符萍, 注册资本 30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7749749603G。2017 年 2 月 22  日换证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APJ-(川)-002, 有效期至 2020 年 2 月 21  日,发证机关为原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资质等级为乙级。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 2300 吨 化工中间体项目安全预评价单位。

11.江西汇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6 月 21 日, 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法定代表人许霄飞,注册资本 102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360403071807143F。《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赣九危化经字〔2018〕000386  号,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 经营(仅限票据交易),许可范围为氢氧化钠、氯酸钠等,有效 期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发证机关为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购买 COD 去除剂① 的实际供货方。

2017 年 3 月 30  日,该公司与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 司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其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 远成西部现代物流园专线 5 仓库编号为 123 、124 库房用于货物 存放。2018 年 4 月 11  日至 7 月 9  日,宜宾恒达公司所购的 2 吨 COD 去除剂(实为氯酸钠)存放于该公司租赁库房。

12 .成都雄踞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成都雄踞公司) ,成 立于 2012 年年 3 月 30  日,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物流大道 88 号传化物流基地 D246 号, 法定代表人宋立军, 注册资本 98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510114592090694W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川蓉锦危化经字〔2017〕00117 号, 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 施经营(仅限票据交易)  ,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11  日, 发证 机关为成都市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该公司为江西汇海公 司购买氯酸钠的供货方。

13 .成都欣恒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成都欣恒公司) ,成

 

① 宜宾恒达公司购买用于处理有机废水化学需氧量的 COD 去除剂,事故后经取样分析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 纯度 97.5%。


立于 1998 年 11 月 2  日,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大件路, 法 定代表人陈旭, 注册资本 300 万,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2327491331A。《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川蓉双危化经字〔2018〕00001  号, 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仅限票据交易),有效期至 2021 年 1 月 7  日,发证机关为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该 公司为成都雄踞公司购买氯酸钠的供货方, 系四川岷江雪盐化有 限公司出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14 . 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4 月 14  日, 位于阿坝州茂县工业经济园区亚坪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力, 注 册资本 4285.714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200674303980W。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川) XK13-006-00082,有效 期至 2023 年 2 月 7  日, 发证机关为原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 8 月 31  日换证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 WH   安许证字〔2017〕0061  号,许可范围为氯酸钠、氢气生产,有 效期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发证机关为原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 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购买氯酸钠的生产企业。

15 .重庆刚和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位 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永青村移民安置房 2 号、 3 号门面, 法定 代表人谢家刚,注册资本 20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8MA5UFJFTX5 。《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 编号为渝交运管许可字 500383017068 号, 经  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证机关  为重庆市永川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该公司为将成都雄踞公司向成  都欣恒公司购买的氯酸钠从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阿坝茂县) 运送到江西汇海公司设于遂宁仓库的运输企业。

2018 年 4 月 11  日,该公司挂靠车辆渝 D46602 牵引车、渝 D5653 挂车车主陶元友将 32 吨氯酸钠从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 司运送到江西汇海公司设于遂宁的仓库后,将其中的 2.5 吨卸下 存放于该仓库。

16 .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3 月 12   日,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法定代表人黄 远成,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 人 投 资 或 者 控 股 的 法 人 独 资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0903062388485R。该公司为出租库房给江西汇海公司存放 货物的物权出租方和物业管理方。

17 .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11 月 2  日, 位 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桥社区 5 组, 法定代表人刘显付, 注册资本 1000 万,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2713052628G。《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 编号为川交运管许可成字 510122007488 号,证件有效期至 2021 年 5 月 7  日, 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 输(集装箱、冷藏保鲜、冷藏集装箱),货运代理,货运配装, 普通货运,发证机关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 管理所。该公司为将江西汇海公司销售给宜宾恒达公司的 2 吨氯 酸钠从遂宁运送至宜宾江安的运输企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 7 月 12  日 11 时 13 分, 宜宾恒达公司副总陈静霜接 到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江安县营业部送货员肖雄的电话, 告知 其有一批货物已送达。

11 时 14 分,陈静霜电话通知公司生产部部长刘昭华来了一 批货, 让刘昭华找公司污水处理站杨述原安排两个工人卸货。刘 昭华随即给公司库管员宋泽容打电话,宋泽容未接电话。

11 时 16 分左右, 宋泽容刚好到了刘昭华办公室, 刘昭华当 面告知宋泽容到了一批生产原料丁酰胺, 并安排宋泽容到厂门口 接车。

11 时 30 分左右, 宜宾江安壹米滴答金桥物流公司吴伟将 2 吨标注为原料的 COD 去除剂(实为氯酸钠) 送达至宜宾恒达公 司仓库。 随后, 宋泽容请三车间副主任查克飞安排三名工人完成 了卸货。 入库时, 宋泽容未对入库原料进行认真核实, 将其作为 原料丁酰胺进行了入库处理。

14 时左右, 二车间副主任罗吉平开具 20 袋丁酰胺领料单到 库房领取咪草烟生产原料丁酰胺, 宋泽容签字同意并发给罗吉平 33  袋“丁酰胺”  (实为氯酸钠) ① ,并要求罗吉平补开 13  袋丁酰 胺领料单。

14 时 30 分左右,叉车工王泽平把库房发出的 33 袋“丁酰胺” 运至二车间一楼升降机旁。

15 时 30 分左右, 二车间咪草烟生产岗位的当班人员陈代耀  (男, 二车间副主任)、毛泽群(女, 工人)、左洪梅(女, 工人)、 李青魁(男, 班长) 四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 通过升降机(物 料升降机由车间当班工人自行操作) 将生产原料“丁酰胺”提升到 二车间三楼,而后用人工液压叉车转运至三楼 2R302  釜与北侧 栏杆之间堆放。

16 时左右, 用于丁酰胺脱水的 2R301 釜完成转料处于空釜 状态。

17 时 20 分前, 2R301 釜完成投料②。

17  时 20 分左右, 2R301 釜夹套开始通蒸汽③ 进行升温脱水 作业。

 

①事故发生后,经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现场指认,当天误入生产现场的“丁酰胺”与库房剩余 47 袋无包装标识的 “丁酰胺”一致,后经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分析, 鉴定为氯酸钠。

②根据证人证言及相关资料, 专家组认定 2018 年 7 月 12 日 17 时 20 分之前, 2R301 釜内共计投入了 800 升甲 苯和 360 公斤固体物料 ,分别是 7 月 10 日到货的剩余 225 公斤丁酰胺和 7 月 12 日到货的 135 公斤氯酸钠。

③  宜宾琦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7 月 12 日蒸汽供应 DCS 曲线在 17 点 20 分呈现跃变。


18 时 42 分 33 秒,正值现场交接班时间, 二车间三楼 2R301 釜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 2R301  釜严重解体, 随釜体解体过 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 生二次爆炸, 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 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的着火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宜宾恒达公司员工立即拨打 119 、120 报警。 江安县政府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响应, 江安县委副书记、县政府 县长朱莉等县委、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并成立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紧急对 园区实施了停电、停气, 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危险源查找、环境 监测、下水道排险和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 省委书记 彭清华批示要求省政府立即派人前往宜宾市,督促指导宜宾市积 极抢救受伤人员, 做好善后工作, 同时, 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依 法依规严肃追责。要举一反三, 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进 一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重大安全生产事 故发生。 省委副书记、 省长尹力、副省长彭宇行立即带领原省政 府应急办、原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等省级部门人员及专家连夜 赶赴事故现场, 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根据《宜宾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宜宾市委、市政府启动了市级应急响应,市委、 市政府迅速成立由市委书记刘中伯、市长杜紫平任组长的事故处 置领导小组, 统筹和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各方面力量科 学施救、稳妥处置。同时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廖文彬任总 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朱志刚、市政府应急办主任聂泰民、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叶光明、江安县政府县长朱莉任副总指挥的事 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医疗救助、事故调查、善后 处理、补偿安抚、舆情引导、社会稳控等七方面工作。

江安县消防大队竹都大道中队接警后, 18 时 50 分出动 4 车 21 人到达现场,立即划定警戒区域,并出动 1  门移动炮和 2 支 灭火枪控制外围火势; 20 时 05 分, 宜宾市消防支队 9 个中队 33 辆消防车、150 名消防官兵、 54.8 吨泡沫灭火剂,宜宾五粮液集 团公司消防队 3 台大功率水炮、1 台高喷消防车、3 台移动水炮, 海丰和锐公司救援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陆续到达现场, 在指 挥部统一指挥下,参加了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和搜救工作,对爆炸、 着火区域进行降温灭火;20 时 30 分, 搜救组完成办公楼及仓库 的搜救; 21 时 10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22 时 45 分, 经持续冷 却在初步具备搜救条件后,救援队伍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清理搜救 工作,先后组织 16 个搜救小组对爆炸着火现场进行了6 次搜救; 7 月 13  日 2 时 30 分,车间内搜救工作结束, 开始在厂区车间外 开展地毯式搜索;7 月 13  日 6 时 20 分,经搜索确认无遗漏, 一、二、三车间现场共发现 18 具遇难者遗体, 相邻的宜宾万翔建材 有限公司发现 1 具遇难者遗体,现场搜救结束。搜救工作结束后,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分析、研判事故现场, 研究制定了《厂区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指派专家并委托专业 机构对事故企业尚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妥善处置, 未发生次生事 故和引发次生灾害。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共调集消防车45 辆、移动水炮 10 台, 洒水车 2 辆、其它应急工具车共 10 余辆, 出动消防、交巡、治 安等警力 530 余名(其中消防官兵 230 名),政府及街道和社区 干部 90 余名,未发生其他人员伤亡。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 19 人死亡, 12 人受伤 (其中重伤 1 人) 。19 名 死亡人员(其中男性 12 名, 女性 7 名) 中, 其中 17 人为宜宾恒 达公司员工, 1 人为成都化润公司派驻员工, 1 人为相邻的宜宾 万翔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4142 万元。

(二)事故破坏情况

本次事故起始爆炸点为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三楼西北角的 3000  升搪瓷釜(2R301)。 事故造成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西北角 三层主体结构基本损毁, 并导致二、三车间大面积着火, 过火面 积 1800m2。二车间二层与三层之间的钢结构楼面, 西北角损毁最为严重,周边金属变形严重; 经现场比对, 二车间地面的罐体 以及一层与二层之间的釜均在原位置未移动;二层与三层之间西 北角搪瓷釜消失不见,北侧由西向东第二个釜掉落至二层结构楼 面上,其余釜均在原位置未移动。

此外,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造成二车间周边建筑受到不同程度 破坏。一车间屋顶南面彩钢板受爆炸冲击波影响, 向北凹陷; 三 车间屋顶北面彩钢板受爆炸冲击波影响, 向南凹陷;办公楼南侧 立面受爆炸冲击波损毁严重,窗户玻璃基本破碎,窗框严重变形, 大多向内凹陷或倾倒;库房一和库房二建筑西侧立面钢质墙面受 爆炸冲击严重,向东凹陷;制冷机房北侧立面受爆炸冲击波影响, 向南凹陷;变配电室东侧立面受爆炸冲击波影响,木质门损毁, 部分门框向西凹陷;分析室西侧立面窗户玻璃破碎严重, 窗框变 形,空调百叶窗受爆炸冲击严重, 向东凹陷。经勘验, 在事故现 场爆炸部位周围发现 14 块较大的设备残留物, 分别为 2R301 釜 的内外夹套、电机、线圈以及搅拌叶片等;在厂区内及厂区西侧 的沙石厂发现了多处爆炸抛出的釜碎片, 抛出最远的釜顶盖(上 封头)碎片净重 520Kg,距爆炸中心现场直线距离 363m。

(三)环境污染情况

1 .大气环境污染情况

事故发生后 2 小时, 江安县环境保护局以宜宾恒达公司为中 心,在厂区上风向布设 1 个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 下风向布设 2个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 开展无组织废气监测。 7  月 13  日,利 用便携式 GC-MS 对可能影响区域的空气进行全扫, 全扫样品图 谱中未见明显的苯甲酸等特征物质。7  月 14  日起, 在下风向增 设 1 个无组织废气监测点。各点位每天等时间间隔采样 3 次。特 征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监测结果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 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 .水环境污染情况

江安县环境保护局对宜宾恒达公司雨水井排放口外小水沟 处的长江上、下游以及长江江安出境井口断面开展了地表水水质 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特征指标 PH 、化学需氧量均符合《地表 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Ⅲ类标准。

3 .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影响

本次事故未发现特征污染物环境影响情况。

4 .事故对人的健康影响

本次事故未见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中毒与死亡的情况, 12 名伤员均无因环境污染造成实质性损伤的情况。距离事故中心周 边约 3km  范围外的人群短时间暴露于大气环境中, 造成不可逆 或严重健康影响的风险极低;未采取完善防护措施进入事故中心 区的暴露人群健康影响仍需进一步核查。

5 . 中长期环境风险评估

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 需要继续开展事故中心区域环境调查与区域环境风险评估, 制定并落实相 应的污染防控与环境修复方案,确保中长期环境安全。

(四)爆炸 TNT 当量

经计算,本次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 230 公斤 TNT 当量, 初始爆炸 (第一次爆炸) 当量为 50 公斤 TNT。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宜宾恒达公司在生产咪草烟的过程中,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 识的氯酸钠① 当作 2- 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以下简称丁酰胺), 补充投入② 到 2R301 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在搅拌状态下,丁酰胺 -氯酸钠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体系③,开启蒸汽加 热后,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的 BAM④ 摩擦及撞击感度随着釜内 温度升高而升高,在物料之间、物料与釜内附件和内壁相互撞击、 摩擦下,引起釜内的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发生化学爆炸,爆炸 导致釜体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 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


 ①购买用于处理有机废水的无包装标识的 COD 去除剂,按照原料丁酰胺入库 ,事故后经取样分析为易制爆化学品 氯酸钠,纯度 97.5%。《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川危化( W2018-2-368 )号。

②2R301 釜每批应投入丁酰胺 360 公斤、甲苯 800 升;本批次现场只剩丁酰胺 225 公斤,应补充丁酰胺 135 公斤  (实为氯酸钠)。

③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模拟实验数据表明其与 TNT 炸药爆炸敏感度相当。

④ BAM 摩擦感度、撞击感度试验是联邦德国材料试验研究所( BAM )提出的一种改进试验方法 ,为国际通行试验 方法。


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着火 燃烧,进一步扩大了事故后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间接原因

1 .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 发生负主要责任

(1)未批先建、违法建设。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等项目审批手续之前, 擅自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 拒 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停止建设监管监察指令, 违法组织建 设。

(2)非法组织生产。边建设边组织生产,未经许可擅自改 变生产产品, 实际生产产品与项目备案和报批内容不符; 在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经核实工艺安全可靠性的情况下,非法组织 咪草烟和 1,2,3-三氮唑生产,违规在生产区域进行 4-硝基-2- 乙基 苯胺等产品的小试、中试试验。咪草烟生产过程中伴有危险化学 品甲醇、乙醇产生,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 续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

(3)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安全生产职 责不清, 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未建立危 险化学品及化学原料采购、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未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风险管控措施缺失,违规在办公楼设置职工倒班宿舍, 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4) 装置无正规科学设计。该企业咪草烟和 1,2,3-三氮唑生 产工艺没有正规技术来源,也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艺计算和施 工图设计。

(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 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未按规定开展新员 工入厂三级教育培训,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时间不 足,内容缺乏针对性, 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操作人员普 遍缺乏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不清楚本岗位生 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不能严格执行工艺指标,不能有效处 置生产异常情况, 不能满足化工生产基本需要。

(6)操作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事故车间绝大部分操 作工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不符合国家对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强制要求,特 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

(7)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不到位, 未按照《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45 号) 的要求取得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安全投入严重不 足,无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生产设备、管道仅有现场压力表及双金属温 度计,工艺控制参数主要依靠人工识别,生产操作仅靠人工操作, 生产车间现场操作人员较多且在生产现场交接班, 加大了安全风 险;特种设备管理不到位,未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使用登记; 环保设施不到位, 废水处理装置无法满足咪草烟和 1,2,3-三氮唑 生产过程废水处理实际需求,生产废水严重积存,造成事故隐患; 消防设施不到位, 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材、消防标识等消防 设施,防雷设施未经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部门检测验收。

(8)厂房设计与建设违法违规。随意变动总平面布置设计,  改变库房使用功能, 扩大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化工原料的储存规模; 擅自改变设计生产品种、 设备布置及数量,调整车间层高,且不 履行设计相关变更手续; 设备选型和安装、管线走向和工艺配管 等全凭企业人员经验决定,在未采取重新校核、变更设计的情况 下组织施工;未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设备、管道安装监理; 不具备验收条件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在 11 幢建筑物耐火等 级未达到二级, 基本未进行工程防腐的情况下, 违规自行组织开 展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2 .相关合作企业违法违规,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 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常州道恩公司。 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 的宜宾恒达公司加工生产咪草烟,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 规定要求, 提供的咪草烟生产工艺说明和工艺流程图没有对工艺 技术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和充分说明;生产工艺及装置未经正规 设计, 未提供生产工艺自动控制方案; 未全面提供相关物料性质 及工艺危险性的资料和信息;未提供有效的废水处理方案。

(2)成都化润公司。 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 的宜宾恒达公司加工生产 1,2,3-三氮唑;所提供的工艺包生产工 艺及装置未经正规设计, 未提供 1,2,3-三氮唑生产工艺自动控制 和安全联锁方案, 未对重氮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进行安全风 险评估; 未经许可违规向宜宾恒达公司提供危险化学品; 未提供 有效的废水处理方案。

(3)上海升华公司。违规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 质的宜宾恒达公司合作开展 2- 乙基-4  硝基苯胺的试验,未对硝 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实验方案进行 安全可靠性论证, 直接在无自动控制和工艺联锁的工业装置上进 行试验,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 .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 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 装和竣工验收,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未认真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深入评估和工程分析, 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施工图设计未执 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依据不充分, 在 该项目未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下进行设计,且 HAZOP  分析审核不严, 分析的原因和建议措施不完全匹配;总平面布局 不合理,厂区总平面布置未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进行设计,将危险性大的硝化装置二车间布 置在一、三车间之间, 且未考虑有效的防火防爆隔离措施。分析 室与二车间防火间距不足且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 设计了玻璃窗户; 未进行控制室及冷冻站系统设计;违规参加并 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2)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 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在未取得施 工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情况下, 进场施工。在工 程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 参加并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3)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建筑工程监理职 责, 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进行施 工的行为监督不力,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在工程 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并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4)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评价分析深度不够, 安 全对策措施针对性不强, 未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硝化等涉及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提出针对性的安全对策与 建议。

(5) 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 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物料平衡及水平衡数据错误;分析深度不够, 未认真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深入评估和工程分析,硫 酸回收工艺环境风险分析错误,二氧化硫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识别 缺失; 引用失效的标准规范。

(6)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未申报低压蒸汽管道安装监 督检验, 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违规安装, 且未按规定对特 种设备进行报备。

(7)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承揽 工程,  超资质范围开展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消防设施工程施 工。

4 .氯酸钠产供销相关单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 输,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江西汇海公司。 违法要求氯酸钠供应商提供无任何标 识的产品,并以 COD 去除剂名义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 酸钠;违法向宜宾恒达公司销售无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氯酸钠; 违规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 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 的危险化学品; 托运时未如实 申报货物的名称、性质和运输要求且委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普通货物仓库内违规储存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

(2)成都雄踞公司。违规向江西汇海公司销售无任何标识 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 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 险化学品,未对营业执照许可事项进行变更,涉嫌超范围经营。

(3)成都欣恒公司。违规向成都雄踞公司销售无任何标识 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 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 险化学品。

(4)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长期违 法生产、储存、 销售无“一书一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 学品安全标签) 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及厂址且无 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未按规定向属地 公安机关进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备案。

(5)重庆刚和物流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 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情况下, 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道路运输经营。

(6)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 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未对江西汇海公司在其租赁物内违规 储存非经营范围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行为采取有效监 督管理措施。

(7)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 开封验视,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道路运输经营。

5.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江安县委县政府坚持“发展决不 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不强,没有始终绷紧安全生产 这根弦,没有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对安全生产工作重 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 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现象严重,未依法对宜宾恒达公司办理 相关行政许可进行审批; 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对该公司的监管职责不到位, 对监管人员履职 不力的问题失察; 未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该公司存在的违法建设 行为,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2) 江安县委县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安全发 展红线意识薄弱, 未有效督促工业园区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 宜宾恒达公司建设项目进行依法审批、安全环保监管、执法检查; 忽略安全生产的前提,以行政行为要求该公司尽快竣工投产见效; 督促工业园区及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市安办《生产重点工作 督办书》(宜市安办督〔2018〕第 4 号,以下简称《督办书》) 要 求不到位,对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重视不够、督促整改不力, 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6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项目管理、易制爆危化品监管 和招商引资职能的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职,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 查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监管部门

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环保监管职责, 长 期未对宜宾恒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未按照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向 该公司下达的《停止建设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制止该公司违法 建设行为;未严格按照《督办书》要求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实 行每日巡查和“零报告”,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 失察。

江安县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检查发现宜 宾恒达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后, 仅向该公司下达《停止建设处理措 施决定书》,未督促该公司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对该公司拒不执 行安全监察停工执法指令继续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强制措施制 止;未严格按照《督办书》要求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实行每日 巡查和“零报告”,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制止不 力。

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履行对宜 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力, 知晓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并 以市安办名义向江安县政府下发《督办书》后, 未严格督促江安县政府落实《督办书》要求, 致使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 产问题未得到有效制止。

茂县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四川 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 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

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管委会社会事业管理局。督促物 流港园区内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 对园区 内企业监管不到位, 对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将仓库租 给江西汇海公司违法违规储存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 易制爆危化品问题失察, 致使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流入 宜宾恒达公司。

(2) 经信部门

江安县工业园区经发局。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 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对该公司 项目备案后实际生产产品与项目备案和报批内容相符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江安县经商科技局。未深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 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督办书》 要求协同相关部门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 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 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该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审核把关不严,审核 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宜宾恒达公司向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并获批 120 万元技改资金; 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 对该公 司申请补助项目核查(验收) 资金时填报的主要产品系非法生产 咪草烟中间体问题失察。

原宜宾市经信委。未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 督 促指导江安县工业园区和县经商科技局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 全监管职责不力; 依法查处该公司非法生产行为不力, 对该公司 长期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将不符合申报条件 宜宾恒达公司上报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获批 120  万元技改资 金和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失察。

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对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 资金审核把关不严, 违规为该公司审核批准拨付 120 万元技改资 金;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对 120 万元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 严的问题失察, 致使该公司在非法生产期间获得 120 万元技改资 金。

(3) 住建部门

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违规为宜宾恒达公司办理《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发现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后下发了《责令停工通知书》,但未采 取强制措施制止; 未核实该公司对规划核验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 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派员参与该 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并签字同意; 履行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对该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失察。

(4) 环保部门

江安县环保局。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 对宜宾恒达 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到位; 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 标后, 在未核实原因情况下作出了限制生产的错误决定, 致使该 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

原宜宾市环保局。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 对宜宾恒 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到位; 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排放 超标后, 未有效督促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和江安县环保局认真核 实污染物排放超标原因, 对江安县环保局未核实原因情况下作出 限制生产的错误决定和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5) 质监部门

江安县质监局。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到位, 对宜宾恒达公 司未履行特种设备安装报备审批手续情况下违规安装 2R301  搪 瓷反应釜等特种生产设备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 下使用 2R301 搪瓷反应釜等特种设备非法生产咪草烟和 1,2,3-三 氮唑的问题失察。

原宜宾市质监局。指导督促江安县质监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 监管职责不力, 对宜宾恒达公司未履行特种设备安装报备审批手 续情况下违规安装 2R301  搪瓷反应釜等特种生产设备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开始使用 2R301  搪瓷反应釜等特 种设备非法生产咪草烟和 1,2,3-三氮唑问题失察。

茂县质监局。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管不到 位,对该公司长期违法生产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 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

(6) 易制爆危化品监管部门

江安县公安局。对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未认真履行对易制爆危化品监管职责,组织或安排对辖区内企业 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监督检查不到位, 对宜宾恒达公司违反易制爆 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及未按规定报备使用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 的问题失察。

茂县公安局。未认真履行对易制爆危化品监管职责,对四川 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对该公司长期违法生产、 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 依法查处不力。

(7) 消防部门

原江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宜宾恒达公司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不力,对该公司年产 2300 吨化工中间体建设项目存在消防未批 先建和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标识等消防设施的问题失 察。

(8) 招商部门

江安县投资促进局。在招商引入泸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即 后期在江安县注册的宜宾恒达公司)过程中,考察工作流于形式, 仅现场查看炬阳化工公司厂区及听取投资人张永灿的介绍, 未严 格核查该公司化工工艺、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财务状况等 企业真实情况, 未重视各部门反馈的不同意见, 盲目建议引进泸 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 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人)

陈代耀,男,43  岁,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 已在事 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5 人)

1 .李光辉,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财务。因 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刑事 拘留, 8 月 1  日批准逮捕。

2 .张永灿,宜宾恒达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刑事拘留, 8 月 1  日批准逮捕。

3.陈静霜,宜宾恒达公司副总经理, 主管公司技术和生产。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刑 事拘留, 8 月 1  日批准逮捕。

4.刘昭华,宜宾恒达公司生产部部长,负责公司生产管理。 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刑 事拘留, 8 月 1  日批准逮捕。

5 .罗吉平,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负责公司二车间 咪草烟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刑事拘留, 8 月 1  日批准逮捕。

6.宋泽容,宜宾恒达公司仓库保管员, 负责公司库房管理。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刑事拘 留, 8 月 1  日批准逮捕。

7 .毛泽洋,常州道恩公司派驻宜宾恒达公司技术人员,负 责咪草烟生产的技术指导。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被司法 机关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刑事拘留, 8 月 1  日批准逮捕。

8 .许霄飞,江西汇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 机关于 2018 年 8 月 5  日刑事拘留, 8 月 15  日批准逮捕。

9 .郑子钦,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 公司常务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8 月 5  日刑事拘留,8 月 15  日批准逮捕。

10.林长银, 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公司销售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被 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8 月 5  日刑事拘留, 8 月 15  日批准逮捕。

11 .杨明强, 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东兴厂厂长, 负责东 兴厂全面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8 月 5  日刑事拘留,8 月 15  日批准逮捕。

12.林在群, 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负责公司日 常经营管理。 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8 月 9  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 月 27  日移送审查起诉。

13 .宋立军,成都雄踞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8 月 9  日 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 月 27  日移送审查起诉。

14.赵纯根, 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主任, 负责公司二车间生 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9 月 27  日移送审查起诉。

15 .李  勇,宜宾恒达公司股东。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9 月 8  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9 月 27  日移送审查起诉。

(三)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已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人 员(4 人)

1.袁世钢, 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负责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已由高县 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2.王晓红, 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股长,负责 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及环境 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参加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 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3. 曾友洪, 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股长,负 责危化股日常工作,组织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负责危化企 业标准化建设指导,组织、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审查实 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玩忽职守 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4.王永祥, 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 长(主持工作)、危化股副股长,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 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 负责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工作; 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 组织、指导、监督相关 行业“三同时”审查实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 计账簿罪、玩忽职守罪, 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四) 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44 人)

1.万伦, 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 副主任、执行主任。违规批准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缺项办理《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有效督促工业园区安环局、经发局、规建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未跟踪督导落实《督办书》要求, 对 相关部门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该公司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的问题 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 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 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 建议给予万伦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 .宋长彬, 中共党员, 2017 年 1 月任江安县工业园区工作 人员, 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违规批准同意为宜宾恒 达公司缺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该公司未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手续情况下未要求停止违法建设,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宋长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刘小平, 中共党员, 2017 年 1 月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 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分管园区安环局、园区经发局, 江安县 工业园区规建局原局长。违规签字或批准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缺 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未有效督促园区安环局、经发局履行对该公司 监管职责,督促落实《督办书》要求不到位, 对该公司长期违法 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刘小平留党察看二年、政 务撤职处分。

4. 向朝霞,无党派人士,江安县工业园区经发局局长,负 责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未有效督 促职能股室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对职能股室未对宜宾恒达公司项 目备案后实际生产产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 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 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 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 建议给予向朝霞政务撤职处分。

5.罗朝蓉, 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经发局股长(事业 编), 负责服务企业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行对 宜宾恒达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该公司项目备案后实际 生产产品与备案报批内容不相符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 接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安全生 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 予罗朝蓉政务警告处分。

6.梁滨, 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局长,负责全 面工作。违规签字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派员参与对该公司违法建设项 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对职能股室及分管副局长未有效督促制止 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和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的问 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 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 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梁滨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7 .冯艳华,无党派人士,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副局长, 负责园区建设工程管理和建设安全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园区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违规审核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办 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参加该 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并签字同意, 未按规定督促 制止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行为和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存在的违规 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 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冯艳华政务撤职处分。

8.郭夷, 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股长,负责园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违规为宜宾恒达公 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参 加该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并签字同意, 未按照本 局下达的《责令停工通知书》要求督促该公司停止违法建设, 对 该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 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 规定,建议给予郭夷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苏刚, 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负责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危化股、执法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履行 职责和落实《督办书》要求, 未有效指导制止对该公司拒不执行 安全监察停工执法指令继续违法建设行为, 对安全监管和非法生 产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 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 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苏刚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免去其 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局长职务。

10.程明权, 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 长(事业编), 负责危化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分管危化股、执法 大队。未依法督促危化股、执法大队履行职责, 制止和查处宜宾 恒达公司违法建设行为不力, 对危化股、执法大队监管不力的问 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 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 项,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程明权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1.王霖, 中共党员, 江安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负责 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环评批复要求, 督促县环境监察 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力,对 未核实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原因情况下作出限制生产错误决 定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 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霖政务记过处分。

12.郑玉泉, 中共党员,江安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分管环境监察大队。未认真落实原环保 厅批复要求,督促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 保监管不力,在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后未督促县环境监察大队核实原因情况下作出限制生产的错误决定, 对该公司非 法生产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 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郑玉泉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 分。

13.刘文钊, 中共党员, 2017 年 11 月任江安县环境监察大 队副主任科员, 江安县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未认真落实原环 保厅批复要求, 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到位, 依 法查处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  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刘文钊党内严重警告、 政务撤职处分。

14.叶林, 中共党员,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党委书记、局长, 负责全面工作。未深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未有效督 促分管领导履职和落实《督办书》要求, 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和 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及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 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 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 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 建议给予叶林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5.龚文虎, 中共党员, 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党委委员、总经 济师,负责工业经济及相应的安全工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股。 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督促工业和信息化股履行对宜 宾恒达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 未认真落实《督办书》要求协同相 关部门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督促对该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和资金 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对工业和信息化股未发现该公司长期违法 建设、非法生产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龚文虎撤销党内职务、 政务撤职处分。

16.戴锡华, 中共党员, 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股 股长,负责指导、督促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新、改、 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 要求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职责, 对该公司申报技改资金 时审核中未发现该公司不符合条件, 对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中未发现该公司申请补助项目核查(验收) 资金时填报的主要产品系 非法生产咪草烟中间体, 对该公司进行 3 次检查均未发现违法建 设行为, 对该公司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 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 项、第(四) 项,《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戴锡华留党察看 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17.张维强,中共党员,江安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 责全面工作。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及分管副局长对辖区内企 业使用特种设备依法监管不力, 对宜宾恒达公司违规安装、使用 特种设备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 项、第  (四) 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 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张 维强政务记过处分。

18.杨德波,无党派人士,江安县质监局副局长(事业编),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依法督 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对辖区内企业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行 为查处不力,对宜宾恒达公司未履行报备审批手续情况下违规安 装特种设备和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使用特种设备进行非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杨德波政务记大过处分。

19 .范静龙, 中共党员,江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易制爆危化品、剧毒危化品的管理工作, 分管治安大队。依 法督促治安大队和阳春派出所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爆危化品 监管不力, 对治安大队和阳春派出所查处宜宾恒达公司违反易制 爆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不力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 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 项、第(四) 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 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 给予范静龙政务记过处分。

20.荣胜勇, 中共党员, 江安县公安局阳春派出所所长, 主 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爆危化品依法监管不 到位,对宜宾恒达公司未按规定报备使用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等 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荣胜勇政务记过 处分。

21.姚云辉,中共党员,原江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党委副书记、 大队长, 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 作。组织对宜宾恒达公司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不力, 对该公司 存在消防未批先建和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标识等消防 设施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姚云辉党内严 重警告处分。

22.王晓,中共党员, 2017 年 9  月任原宜宾市消防支队防 火处助理工程师,原江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党委委员、助理工程师,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的主责承办。对宜宾 恒达公司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 对该公司存在消防未批 先建和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标识等消防设施的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罗强, 中共党员, 2016 年 12 月任江安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县长, 负责工业经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县经商 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安全监管局、县阳投公司, 联系江安县工 业园区管委会, 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违规批准同意 为宜宾恒达公司缺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有效督促县阳投公司与该公司及时办理土地使用 权转让手续, 督促园区和县经商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安全监管 局履行对该公司监管职责和落实《督办书》要求不力, 对该公司 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罗强撤销党内职 务、政务撤职处分。

24.曾刚, 中共党员, 江安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江安 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负责县公安局全面工作,分管江安县 质监局。督促治安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履行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 爆危化品依法监管职责不到位, 对辖区内企业违法使用易制爆危 化品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 督促县质监局对辖区内企业安装、 使用特种设备依法监管不到位, 以及对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 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 项和第二十 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 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 建议给予曾刚政务警告处分。

25.杨桦,中共党员, 2016 年 9  月任宜宾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江安县原副县长, 负责招商引资, 分管县投资促进 局。带队考察泸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即后期在江安县注册的宜 宾恒达公司) 过程中, 未认真核查该公司的真实情况, 未重视各 部门反馈的不同意见, 盲目提出引进建议,对招商部门履职不力 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 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杨桦进行诫勉 谈话。

26.何元垓, 中共党员,江安县委副书记,负责工业经济、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园区和分管的县政府 职能部门加强对宜宾恒达公司依法监管和落实《督办书》要求不 到位, 对工业园区和县安全监管局、县环保局、县经商科技局的 失职行为和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 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何元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朱莉,中共党员, 江安县委副书记、县长兼工业园区管 委会主任,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忽略安全生产的前提, 以行政 行为要求宜宾恒达公司尽快竣工投产,未有效督促落实《督办书》 要求, 对江安县政府班子成员、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政府相关职 能部门履行对该公司的行政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不 到位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 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朱莉政务记大过处分, 免去其江 安县县长职务。

28.张明明, 中共党员, 原江安县委书记兼工业园区管委会 党工委书记, 负责县委全面工作。忽略安全生产的前提, 以行政 行为要求宜宾恒达公司尽快竣工投产, 对江安县委班子成员、有 关职能部门和工业园区党工委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行政审批、安 全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张明明党内警告处分。

29 .叶光明, 中共党员, 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 长,市安办主任, 负责全面工作。督促指导本局职能科室和江安 县安全监管局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督促江 安县政府落实《督办书》要求不到位, 对该公司违法建设和非法 生产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鉴于叶光明在知晓宜宾恒达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后, 主动安 排部署并要求江安县政府督促宜宾恒达公司停工整改,具有积极 主动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叶光明进行诫勉谈话。

30 .周永富, 中共党员,原宜宾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负责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 督促指导本局职 能科室和江安县环保局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的环保监管职责不 力,对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和江安县环保局未认真核实该公司污 染物排放超标原因及江安县环保局作出限制生产错误决定的问 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十条第(一) 项和第(四) 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 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周永富政 务警告处分。

31 .陶学周, 中共党员,原宜宾市经信委党委书记、主任, 负责全面工作,分管工业园区管理工作。未全面落实“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指导本局职能科室、江安县工业园区和 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 对宜宾恒达公司技改资金申报及拨付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 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陶学周政务记过处分。

32.黄云华, 中共党员,原宜宾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督促指导本局职能科室和江安县质监局履行对特 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江安县质监局未依法查处辖区内 企业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行为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 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 规定,建议给予黄云华政务警告处分。

33.廖文彬, 中共党员, 宜宾市政府副市长, 负责安全生产 工作, 分管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督促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和江 安县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廖文彬在知晓宜宾恒达公司 违法建设行为后, 要求原市安全监管局和江安县政府督促该公司 整改, 具有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问 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对廖文彬进行批评 教育。

34.陈扬杰, 中共党员,宜宾市政府副市长, 负责工业经济、 工业园区工作, 分管原宜宾市经信委。督促市原经信委、江安县 工业园区及江安县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对安全监管、行 政审批、园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 定,建议对陈扬杰进行诫勉谈话。

35.吴勇, 中共党员,宜宾市政府副市长,负责环境保护、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分管原宜宾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督促原宜 宾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及江安县政府履行安全监管、环保执法等 职责不力,对环保执法、特种设备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吴勇进行诫勉谈话。

36.叶茂, 中共党员, 茂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茂 县安办主任, 负责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执法大队及分管副局长 履行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 对依法查处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 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 爆危化品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十条第  (四) 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 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叶 茂政务警告处分。

37.杨康军, 中共党员,茂县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执法大队。督促执法大队履行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和 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 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四) 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杨康军政务记过处分。

38.陈敏, 中共党员, 茂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 治安大队。督促治安大队履行对易制爆危化品监管职责不到位和 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 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四) 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陈敏政务记过处分。

39.陈跃龙,中共党员,茂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负责 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稽查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履行对四川岷江雪 盐化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管职责, 对依法查处该公司长期违法生 产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不力的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陈跃龙政务警告处分。

40.王聪学,中共党员,茂县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 管稽查大队。督促稽查大队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产品严格 实施质量监管不到位和对该公司长期违法生产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 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第(四) 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 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 王聪学政务记过处分。

41.徐毅, 中共党员, 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党工委副 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负责物流港安全工作, 分管社会事业管理 局。督促物流港社会事业管理局履行对园区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不 力,对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将仓库租用给江西汇海公 司违法违规储存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 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十条第(四) 项,《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徐毅政务警告处 分。

42.胥健, 中共党员, 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管委会社 会事业管理局局长兼管委会安办主任,负责社会事业管理局全面 工作。督促园区内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力, 对 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将仓库租用给江西汇海公司违 法违规储存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 题监管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 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胥健政务记过处分。

43.郝功贵, 中共党员, 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处 长,负责技术改造处全面工作。对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审 核把关不严, 违规为该公司审核批准拨付 120 万元技改资金, 对 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对 120  万元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 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郝功贵政务警告 处分。

44.郭庆, 中共党员, 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副处 长,负责工业和技改投资。对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审核把 关不严, 违规审核同意为该公司拨付 120 万元技改资金, 对江安 县经商科技局对 120  万元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 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 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郭庆政务警告处分。

(五) 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 项的规定, 建议责成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宜宾恒达公司给予 规定上限 5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成江安县人民政府对其依 法予以关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 三款的规定, 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 自刑罚执行完毕 之日起,5 年内均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并 且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 .鉴于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 售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且在事故调查中存在故意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并作伪证的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四十七条和《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第 653 号修正)第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 建议责成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岷江雪盐化 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规定上限(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责成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吊销 营业执照,责成应急厅给予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 政处罚;责成茂县人民政府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依法予以 关闭。

3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 《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 645 号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 项的规定, 建议责成成都市郫都区市 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成都雄踞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责 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4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第 645 号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六) 项的规定, 建议责成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成都欣恒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 政处罚。

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 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成都化润公司和公司法 定代表人谈平忠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 项的规 定,建议责成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给 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成遂宁市交通 运输局对该公司壹米滴答•金桥物流遂宁营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 规定,建议责成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远成集团遂宁 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 对该公 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 的行政处罚。

8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 687 号修改) 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建议责成泸州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及公 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 责令 停业整顿半年,责成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吊销化工工程设计资质 的行政处罚。

9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 687 号修改) 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建议责成宜宾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规 定上限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半年并吊销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同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 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 687 号修改) 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建议责成泸州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该公司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 处罚;同时, 建议住房城乡建设厅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依法降低其房建监理资质等级。

11.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 22 号,第 63 号令、第 80 号令修正)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建议责成应急厅依法对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暂停资质半年,并处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环境 保护部令第 36 号) 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责成 生态环境厅责令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宜宾恒 达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 改;限期整改期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 的以及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审批申请。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 687 号修改) 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建议责成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 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责成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该公司和公司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上限罚款,责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给予吊销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1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79 号,第 687 号修改) 第六十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建议责成宜宾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上限罚款,责成住房城 乡建设厅给予吊销消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行政处罚。

(六)对省外有关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 项的规定, 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常州道恩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 规定,建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上海升华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 645 号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建议江西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江西汇海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 项的规定, 建议重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重庆刚和物流 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 七 )相关党政单位问责建议(2 个)

1.建议责成江安县委县政府向宜宾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 查。

2.建议责成宜宾市委市政府向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 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有效防范类似事 故发生, 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各地区特别是宜宾市委市政府、江安县委县政府要深刻吸取 事故教训,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思想,按 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关于“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着力推 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各项工作的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 认真贯彻落 实《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 建立 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 亲自动手抓落实;要抓 紧制定出台本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按照“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 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认真 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按照 《四 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6〕2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四川境内化工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 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30 号) 的部署和要求,严把发 展规划、产业布局、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安全关、环保关, 坚决遏制化工行业各类生产安全和环境风险事故 发生,推进全省化工行业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健康发展。

(二) 进一步优化布局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各地区要结合产业基础、资源配置、安全生产等因素, 加强 产业引导,严把化工项目准入关, 招商引资、引进项目时要首先 考虑安全、环保风险,科学论证, 慎重选择。发展改革部门要严 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 严把产业准入政策关,在相关投资项目 审批、核准过程中, 要依据职责职能依法依规提出或明确安全、 环保要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绿色化工产业培育 方案, 加快建立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加快推进人口密集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优化产业布局,整合提升产能,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经济合作部门要加强招商引资企业安全生产 教育提醒,严把招商引资项目源头准入关, 对负面清单或禁限控 目录内的以及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风险的项目, 一律不得签约或 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快推进全省“三线一单”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 清单) 编制工作, 建立和完善差别化、分区管控的准入机制, 强 化约束, 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深入开 展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 各地区要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 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 岸线 1 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化工企业,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推动经济高质 量发展。宜宾市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化工行业绿 色安全健康发展的部署,按照“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 重组一批”原则, 加快完善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在 2019 年底 前,要完成关闭企业的关停工作; 在 2020 年底前, 要完成对现 有化工企业的整顿和人口密集区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

(三) 进一步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 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办函〔2015〕 119 号) 要求, 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打击、 企业自查自纠、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 工作机制,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开展部门联合执法, 建立举 报奖励制度, 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 治秩序。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监管执法,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覆盖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一书一签”制 度, 对不按规定履行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生产许可和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建不符、边 建设边生产以及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同时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告,实施联合惩戒, 纳入“黑名单”,实 施重点监管,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 银行贷款等方面依法予以严格限制。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 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 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 任人, 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 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对触犯法律的有 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 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坚持把隐患挺在事故前面,把风险挺在隐患前面, 以防范遏 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推动化工企业加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在全省范围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 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切实加强化工过程安全 管理。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 除事故隐患, 实施闭环管理。部署开展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隐 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 坚决关停工艺技术来 源不明、建设项目手续不齐全、无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紧急切断装 置、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开 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经营 和运输无任何标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四川 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以零担货物运输为重点, 进 一步规范运输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设计、安评、环评等第三 方服务机构的监管,强化相关资质管理, 建立信用评定和公示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加强风险辨识能力, 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和质量。

(五)进一步深化精细化工安全专项整治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各地区特别是宜宾市要结合本地区 实际, 进一步提高精细化工项目准入门槛,把人员素质、安全管 理能力、装备水平等作为安全准入的必要条件, 对涉及硝化等重 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项目要慎重立项, 从严审批。加快推进精 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自动化改造,新建项目要以反应安全 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 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保证各项 安全控制措施落实到位;相关在役装置要根据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结果,补充和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 要继续深化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 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 平。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没有按要求装备自动化控制、 紧急停车系统的要一律停产改造; 已经完成自动化改造的,必须 要确保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 把现场操作人员数量减下来,严防 群死群伤事故发生。2019  年底前,全省要完成精细化工企业的 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管控工作;从 2020 年开始,凡列入评 估范围, 但未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不得 投入运行。

(六) 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严格化工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这个环节,继续加大 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 和考核力度; 全省化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装置 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 以上文化程度, 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化工企 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相关人员必须全面了解 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 掌握相应的防范措施、应 急处置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增强安全操作技能。

(七) 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极 端重要性的认识, 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级 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有关部门要全面彻底摸排监管行业 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按区域、按行业加快建立危险化学品 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分布“一张图一张表”,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全面启动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加快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 设,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进一步健全完善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



报告下载:

2018.7.12 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pdf: 

https://url00.ctfile.com/f/15961800-915620106-eccb3b?p=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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