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办公厅文件
应急厅〔2023〕8号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指 导地方提高执法检查效能,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现将《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 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作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事项内容。
二 、强化精准严格执法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的一 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 焦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隐患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 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等“关键 少数”,不断提升执法检查工作精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对重 点企业开展精准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行刑
衔接,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聚焦《指 导目录》列明的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强化执法检查。
四 、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适时通报执法检查情况,剖析发现 的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建立健全问题督办整改制度,推动从根本 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围绕《指导目录》优先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辖区有关 危险化学品企业,引导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 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并于2024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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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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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应急厅)【2023】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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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基础类 | |||||
1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不明确,或者未履 行法定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 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 产责任落 实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 | |||||
2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包括主要负 责人未进行安全风 险承诺公告,或者 承诺公告与现场情 况不相符合、虚假 承诺等相关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 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 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报告。 |
《关于全面实施危险 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 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 (应急〔2018〕74号)五、 安全承诺公告 企业安全 承诺:企业在进行全面安 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落 实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 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 诺当日所有装置、罐区是 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 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 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 。 |
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 产责任落 实管理 |
3 | 未按照有关标准规 范要求定期对涉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 | 1. 《关于加强化工过 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 《危险化学品安全 | 设备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易燃易爆、剧毒物 料的管线(包括管 件)进行测厚。 |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 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 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 期检查、检测。 |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七、设备完好性(完 整性)。 2. 《压力管道定期检 验规则一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2定期检验、 3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和附 件A工业管道年度检查要 求、附件B工业管道定期 检验报告。 3. 《关于加强化工企 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94 号)第(十六)条 建立 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 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 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测 报告制度,对于装置中存 在泄漏风险的部位,尤其 是受冲刷或腐蚀容易减薄 的物料管线,要根据泄漏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 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划, | 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 整 顿 : (一)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 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 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 检查、检测的。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并定期将检测记录的统计 结果上报给企业的生产、 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所 有记录数据要真实、完整、 准确。企业发现泄漏要立 即处置、及时登记、尽快 消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 立设备泄漏台账,限期整 改。加强对有关管理规定、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 记录文件以及采用的检测 和评估技术标准等泄漏管 理文件的管理。 | |||||
4 | 涉及易燃易爆、剧 毒物料的设备、管 线及管件发生泄 漏,未妥善处置仍 继续运行,或者打 卡子带“病”运行、 未采取有效措施彻 底消除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 | 1. 《关于加强化工过 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七、设备完好性(完 整性)以及十二、事故和 事件管理。 2. 《关于加强化工企 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
生产装置 带“病” 运行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 | 号)第(十六)条 建立 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 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 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测、 报告制度,对于装置中存 在泄漏风险的部位,尤其 是受冲刷或腐蚀容易减薄 的物料管线,要根据泄漏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 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划, 并定期将检测记录的统计 结果上报给企业的生产、 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所 有记录数据要真实、完整、 准确。企业发现泄漏要立 即处置、及时登记、尽快 消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 立设备泄漏台账,限期整 改。加强对有关管理规定、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 记录文件以及采用的检测 和评估技术标准等泄漏管 |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理文件的管理。 3. 《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 条规定》(安监总政法 〔2017〕15号)第六条 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 |||||
5 |
涉及重大危险源、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 工艺的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的安全联 锁摘除未履行手 续,或者未及时恢 复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 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 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 息 。 |
1. 《关于加强化工过 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七、设备完好性(完 整性)以及十、变更管理。 2. 《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 导目录》(安监总管三 〔2015〕113号)第二十 二条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 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 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 月未恢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第四项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 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
生产装置 带“病” 运行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 (四)关闭、破坏直 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的 。 | |||||
6 |
变更管理制度未落 实(包括涉及重大 危险源、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的生 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主要负责人 原料、工艺路线、 产品、关键设备方 面发生的变化未纳 入变更管理,或者 在变更时未进行安 全风险分析等相关 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十 四条第九项 企业应当根据化 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 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 : (九)变更管理制度。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 监总管三〔2013〕88号) 十、变更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
变更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7 |
油气储罐超温、超 压、超液位操作和 随意变更储存介 质 。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 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 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 2.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 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第一条 严禁油气储罐超 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 更储存介质。 |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 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 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 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 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 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储存设施 异常运行 和变更管 理 | |
8 | 油气内浮顶储罐运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 | 储存设施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行中浮盘落底。 | 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 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 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 2.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 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第六条 严禁内浮顶储罐运 行中浮盘落底。 |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 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 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 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 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 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异常运行 管理 | ||
9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企业双重预防 机制未构建或者未 有效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 条第四项、第五项 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
重大危险 源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 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 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报告。 |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 任 : (四)未建立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10 | 未建立并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包括 未建立重大危险源 主要负责人、技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 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 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 通知》(应急厅〔202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
重大危险 源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负责人、操作负责 人的安全包保责任 制并如实履职等相 关情形)。 |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 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 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 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 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 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 患 。 | 12号)第二章 包保责 任 。 |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 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 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 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或者责任机构的。 | |||||
11 | 构成一级、二级重 大危险源的危险化 学品罐区未实现紧 急切断功能;涉及 毒性气体、液化气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
重大危险 源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体、剧毒液体的一 级、二级重大危险 源的危险化学品罐 区未配备独立的安 全仪表系统。 |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 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第二项、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单 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 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 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 善控制措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 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级或者二 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 |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统 ;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 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 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 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 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 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 仪表系统(SIS)。 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管三〔2017〕121号)第五条 构 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 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 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 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 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
12 | 涉及硝化、氯化、 氟化、重氮化、过 氧化工艺装置的上 下游配套装置未实 |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 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的厂房、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 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 案》(安委〔2020〕3号) 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 | 《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 |
危险化工 工艺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现自动化控制。 | 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 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 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 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 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 警等安全设施。 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第三项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 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 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 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 | 化、氯化、氟化、重氮化、 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 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 控 制 。 | 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 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 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 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 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 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 警等安全设施。 3.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工工艺目录》 (安监总管三 〔2009〕116号)。 | |||||
13 |
涉及硝化、氯化、 氟化、重氮化、过 氧化的精细化工生 产装置企业,未开 展有关产品生产工 艺全流程的反应安 全风险评估,未对 原料、中间产品、 产品及副产物进行 热稳定性测试,或 者未落实评估建 议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 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2.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管三〔2017〕121号)第十九条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 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工工艺目录》 (安监总管三 〔2009〕116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 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 案》(安委〔2020〕3号) 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 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 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 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 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 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 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 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 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 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 性测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危险化工 工艺管理 |
14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危险化学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生产管理人员等从 业人员不具备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包括涉 及“两重点一重大”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的企业,主要负 责人和主管生产、 设备、技术、安全 的负责人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不具备 化学、化工、安全 等相关专业大专及 以上学历或化工类 中级及以上职称等 相关情形)。 | 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十 六条第二款 企业分管安全负 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 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 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 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 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 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 。 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 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 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 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 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 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 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 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 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 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 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 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 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 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 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 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 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 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 方能上岗。 2. 《危险化学品安全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 | 品安全从 业人员资 质学历管 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 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 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 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 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 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 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 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 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 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 以上文化程度。 |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 案》(安委〔2020〕3号) 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 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 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 生产、设备、技术、安全 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 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 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 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 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 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 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 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 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 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 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 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3. 《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条规定》(安监总政法 〔2017〕15号)第三条 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 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 持证上岗。 | |||||
15 |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 险性、粉尘爆炸危 险性、中毒危险性 的厂房(含装置或 车间)和仓库内设 置办公室、休息室、 外操室、巡检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 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 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标准(2018年版)》(GB 50160) 5.2.1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 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 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 案》(安委〔2020〕3号)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 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 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 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 休息室、外操室、巡检 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 以拆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隐患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等不得与设有甲、乙类设备的 | |||||
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 | |||||
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 | |||||
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 |||||
3.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 |||||
15577-2018)5.7 粉尘爆炸危 | |||||
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 | |||||
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 | |||||
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 | |||||
房、员工宿舍等应不小于GB | |||||
50016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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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企业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依法经考核 合 格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 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 (二)危险物品的生 | ||||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产、经营、储存、装卸单 | ||||
2.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 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 ||||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 | ||||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 ||||
管三〔2017〕121号)第一条危 |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 | ||||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 核合格的。 | ||||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 |||||
法经考核合格。 | |||||
17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的特种作业人员未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而上岗操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 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 上岗作业。 2.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管三〔2017〕121号)第二条特 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 | |||||
18 |
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的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外部安全 防护距离不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 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 2.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管三〔2017〕121号)第三条 涉 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 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19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 化工工艺的装置未 实现自动化控制, 系统未实现紧急停 车功能,装备的自 动化控制系统、紧 急停车系统未投入 使 用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 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 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的厂房、 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 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 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 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 警等安全设施。 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管三〔2017〕121号)第四条 涉 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 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 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 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 使 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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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未按 国家标准安装使用 防爆电气设备。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2014)5.2.3 防爆 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 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 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 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1气体、蒸气或粉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 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 2.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 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 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 关系应符合表5.2.3-1的 规定。当存在有两种以上 可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 混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 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 组别选用防爆设备,无据 可查又不可能进行试验 时,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 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 设 备 。 对于标有适用于特定 的气体、蒸气的环境的防 爆设备,没有经过鉴定, 不得使用于其他的气体环 境 内 。 2 Ⅱ类电气设备的温 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 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 的关系符合表5.2.3-2的 规 定 。 3安装在爆炸性粉尘 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采取 |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措施防止热表面点可燃性 粉尘层引起的火灾危险。 Ⅲ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 温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进行选择。电气 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 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 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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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可燃和有毒有 害气体泄漏的场所 未按国家标准要求 设置检测报警装 置;可燃和有毒气 体检测报警系统未 投用或处于非正常 状态,长时间报警 未处置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三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 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 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 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 者纂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 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 标准》(GB/T 50493-2019) 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 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 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 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 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 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 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 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 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 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 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 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 一 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一 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信 息 。 | 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 | 任 : | |||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 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 | (二)安全设备的安 | |||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 | 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 | 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 |||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 | 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 |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 |||
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的厂房 | 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 | 者行业标准的; | |||
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 | 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 | (三)未对安全设备 | |||
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 | 有毒气体探测器。 |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 |||
求 : | 定期检测的; | ||||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 (四)关闭、破坏直 | ||||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 | 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 ||||
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 |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 ||||
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 |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 | ||||
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 |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
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 | 的 。 | ||||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 | |||||
警等安全设施。 | |||||
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 |||||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 |||||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 |||||
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 |||||
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 | |||||
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
22 |
未制定动火、受限 空间等特殊作业管 理制度;特殊作业 未履行许可手续; 动火、受限空间作 业未按规定进行气 体分析;作业过程 无人监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 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 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十 四条第十四项 企业应当根据 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 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 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 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 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4.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 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6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 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 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4.10 作 业期间应设监护人。5.3.1 动 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6.3 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 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 | |||||
23 |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 分类储存危险化学 品,超量、超品种 储存危险化学品, 相互禁配物质混放 混 存 。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 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 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 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 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 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 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 |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 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 | 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 | ||||
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 | ||||
2.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 | ||||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 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 | ||||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 | ||||
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 | 追究刑事责任: | ||||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 | (五)危险化学品的 | ||||
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 | 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 | ||||
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 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 ||||
存 。 | 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
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 | |||||
则》(GB 15603-2022,自2023 | |||||
年7月1日起实施)5.3 应根 | |||||
据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和经 | |||||
营许可要求,严格控制危险化学 | |||||
品的储存品种、数量。5.4 危 | |||||
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危险化学 | |||||
品分类,包装,储存方式及消防 | |||||
要求。5.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 |||||
配存,应符合附录A及其化学品 | |||||
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 |||||
24 |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风险监测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警系统现场感知监 测监控设备设施未 正常运转。 | 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 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 签 字 。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目录》 (安监总危化 〔2007〕225号)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 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 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 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 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测 检验设备、仪器。 | 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 任 : (三)未对安全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 | 产风险监 测预警系 统运行管 理 | ||
高危细分领域类 | |||||
25 |
涉及硝化反应的装 置(厂房)同一时 间现场操作人员超 过3人。 | 1. 《硝化企业安全风 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表2 重点检查项安全风 险隐患排查表第9条 硝 化车间(装置)、硝化工 艺上下游装置的所有生产 |
硝化工艺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工序应实现全流程自动化 控制,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 率应达到100%。 2. 《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 则》(应急〔2019〕78号) 附件1 安全基础管理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涉及 硝化、加氢、氟化、氯化 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 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 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 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 制在3人以下。 | |||||
26 | 硝酸铵储存方式、 方法以及储存数量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 (包括未根据《危 险化学品生产装置 和储存设施风险基 准》 (GB 36894)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 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 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 2.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 《硝酸铵生产企业专 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 (试行)》表1 硝酸铵 企业重点检查项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表 第11条 固体硝酸铵应储存在专用 仓库内,严禁与易燃物、可 燃物、还原剂、强酸、强 |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 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
硝酸铵管 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等标准要求确定硝 酸铵最大储存量。 硝酸铵库房间距离 不足50米;固体硝 酸铵仓库周边50米 内,存放易燃易爆 物品,建有涉及易 燃易爆物品的生产 装置和储存设施。 散装储存和露天存 放固体硝酸铵等相 关情形)。 | 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 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 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存 。 3. 《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 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 64号)三、完善硝酸铵储存安 全管理措施 硝酸铵生产、经营 (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 化工企业要进一步提升固体硝 酸库房储存条件,比照《民爆物 品 工 程 设 计 安 全 标 准 ( G B 50089)》7.13规定,单个库房 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库房周 边(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 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 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固体硝 酸铵库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2018年版)》(GB 50016) 要求,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 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 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 | 碱、亚硝酸盐、金属粉末 等禁忌物质混存混放或接 触;严禁露天存放、散装 储存(不带外包装的净货 储存)。 第13条 固体 硝酸铵仓库周边50m内, 不应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 品,不应建有涉及易燃易 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 设 施 。 表2 硝酸铵生产企 业重点检查项安全风险隐 患排查表 第5条 新 建、改建、扩建硝酸铵建 设项目应按照GB/T 37243 中的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 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个 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应满足 GB 36894要求。确定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时,应将企 业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作为一 个整体进行定量风险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 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 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 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 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窗。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 | 价。储存危险性类别属于 | ||||
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 | 爆炸物的硝酸铵仓库和储 | ||||
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 | 存硝酸铵不合格品的仓 | ||||
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 | 库,应按照GB/T 37243中 | ||||
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 | 的事故后果法确定外部安 | ||||
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 全防护距离。 | ||||
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硝酸铵生 | |||||
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 | |||||
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固体硝酸 | |||||
铵库房在满足上述储存条件的 | |||||
情况下方可储存。固体硝酸铵应 | |||||
严格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 | |||||
通则》(GB15603)6.5条要求, | |||||
不准与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 | |||||
独隔离限量储存,严禁超量储 | |||||
存。固体硝酸铵严禁与可燃物粉 | |||||
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及金 | |||||
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露天 | |||||
储 存 。 | |||||
27 | 苯乙烯、丁二烯储 运系统未采取降温 设施,苯乙烯储存 温度超过20℃、丁 | 1. 《丁二烯企业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 行)》2.2 丁二烯储存安 全管理排查重点 第2条 | 苯乙烯 、 理二消管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二烯储存温度超过 27℃。苯乙烯、丁 二烯的聚合装置紧 急终止剂加入管线 上手动阀门处于关 闭状态 。 | 丁二烯球形储罐应采取以 下措施:储存周期在两周 以下时,应设置水喷淋冷 却系统;储存周期在两周 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 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 第4条 降低丁二烯物料 温度。丁二烯储运系统温 度不大于27℃,确保冷回 流、冷剂、循环水系统运 行 正 常 。 2.5 丁二烯生产工 艺安全管理排查重点 第 12条 以丁二烯为原料 的聚合工艺,应设置紧急 冷却系统、紧急停车系统、 安全泄放系统。当聚合反 应超温、搅拌失效或冷却 失效时,能及时加入聚合 反应终止剂。 2. 《苯乙烯企业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 行)》2.2 苯乙烯储存安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全管理排查重点 第3条 苯乙烯储罐应设计喷淋设 施或制冷设施,保证苯乙 烯储存温度不高于20℃。 2.5 苯乙烯生产工艺安 全管理排查重点 第12 条 以苯乙烯为原料的聚 合工艺,应按照重点监管 危险工艺安全控制要求并 结合HAZOP分析结果,将 聚合反应釜内温度、压力 与釜内搅拌电流、聚合单 体流量、引发剂加入量、 夹套冷却水进水阀建立联 锁关系;设置紧急冷却系 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 泄放系统,当反应超温、 搅拌失效或冷却失效时, 能及时加入聚合反应终止 剂 。 | |||||
28 | 氯乙烯气柜的进出 口管道未设远程紧 急切断阀;氯乙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 | 1. 《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 则》(应急〔2019〕7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 | 氯乙烯和 气柜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气柜的压力(钟罩 内)、柜位高度不 能实现在线连续监 测;未设置气柜压 力、柜位等联锁。 湿式气柜储存毒性 为极度、高度危害 的气体 。 | 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 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 签 字 。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 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的厂房、 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 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 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 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 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 警等安全设施。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目录》 (安监总危化 〔2007〕225号)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 | 附件9 重点危险化学品 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 查表 (六)氯乙烯 第 6条 氯乙烯气柜进出总 管应设置压力和柜位检 测,DCS指示、报警、联 锁,记录保持时间不低于 3个月。气柜压力和柜位 联锁应设置高高或低低的 三选二联锁动作。 第11 条 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 管道应设远程紧急切断 阀 。 2. 《工业企业湿式气 柜技术规范》 ( GB/T 51094)第9.3.1条 气柜 不应储存溶于水的各种气 体和毒性为极度、高度危 害的气体。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 任 : (三)未对安全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 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 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 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测 检验设备、仪器。控制事故设施 (7)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 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 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 通入或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 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 等设施 。 | |||||
29 |
液氯储存区未设置 密闭厂房和自动吸 收系统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 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 批)》(应急厅〔2020〕38号) 二、淘汰落后的设备 未设置密 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 仓 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一 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液氯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 任 : (七)使用应当淘汰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 |
注:高危细分领域类第25项、第27项,目前正研究修订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在有关标准规范出台前,指导有关企业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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